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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有法可依,“愛心”不受傷
3月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
副委員長李建國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說明。新華社記者姚大偉攝
當你為他人遭遇不幸而潸然淚下,打算慷慨解囊時,是否有過這樣的猶豫徘徊:捐給慈善組織,懷疑善款不能送到需要救助者手里,而是被人挪作他用,甚至中飽私囊;捐給個人,又擔心遭遇騙捐,善意被“消費”,愛心很受傷。這些擔憂背后,反映出的是我國慈善領域種種不規范的行為,亟需通過立法來明確和約束。
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做了關于慈善法草案的說明。
對慈善組織的疑慮,主要是因為過去在“善款怎么用”“誰監督”等問題上沒有明確答案。對此,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
編輯:秦云
關鍵詞:慈善法草案 愛心 善款 慈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