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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欠薪要減少法律“在路上”的損耗
法律條文不缺,卻被一些人懸在半空中,擱在案頭上;欠薪投訴不少,個別基層部門卻奉行“拖、等、推”三字訣,執法效率低下。
《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從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制度、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依法處置拖欠工資案件、改進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等五個方面提出十六條具體治理措施。
從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明確“惡意欠薪入刑”,到2013年最高法院明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從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再到眼下國辦《意見》發布全面解決欠薪的16條具體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掃除惡意欠薪問題的盲區、堵住欠薪領域的“跑冒滴漏”,以法律名義治理欠薪的邏輯顯而易見。
雖然法律屢屢“亮劍”,但欠薪行為依舊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部分行業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拖欠工資問題仍較突出,甚至墜入了“部門年年發文,欠薪年年依舊”的怪圈。就在前幾天,新華社記者通過“討薪日記”的形式,為公眾記錄和描摹了眼下一些農民工的年末“辛酸討薪路”。何以至此?工程層層轉包分包、企業資金鏈斷裂、勞動者法律意識淡薄,都是個中原因。但我以為,最關鍵的因素,還在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對法律精神吃不透,對文件要求落實不力,沒有在平時工作中提前預防、有效監管和嚴格執法。在個別地區,存在對勞動合同違法行為不聞不問,相關部門“九龍治水”、互推責任的情況。
對欠薪行為,需要摸清違法責任主體,進而對癥下藥。比如,國辦此次下發的《意見》中提到“一些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嚴重侵害了農民工合法權益”。對這種情況,需要政府責任人,依據相關法律要求“立即予以清償”,情況嚴重的要叫停地方投資項目的審批,啟動對相關領導的問責程序。而對于企業欠薪多發的現實,除了欠薪者要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外,此次《意見》中談到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工資支付負總責、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失信企業“黑名單”制度、農民工實名制制度等等,其中任何一項都大有可為。
無論是政府欠薪還是企業欠薪,眼下共同問題是,勞動者的維權渠道不窄,但維權成本偏大;法律條文不缺,卻被一些人懸在半空中,擱在案頭上;欠薪投訴不少,個別基層部門卻奉行“拖、等、推”三字訣,執法效率低下。此前多個法律規定,并未不打折扣地走進某些基層官員和企業負責人的大腦。如何盡可能減少法律規定“在路上”的損耗,將此次國辦《意見》中的16條硬措施落實到位,是一個亟須思量的命題。
根治欠薪難題,功夫在平時,關鍵在要讓法律“走基層”,讓法律真正為勞動者維權保駕護航。在《意見》要求的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的基礎上,地方政府部門更該在預防欠薪上多想辦法,在勞動糾紛上多給回應,在處理欠薪上多跑跑腿。如此,假以時日,久久為功,欠薪也就不會再成為一個“難題”。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根治欠薪 農民工討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