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對惡意懷孕犯罪者應依法收監
輿論之所以集中到了此案,是因為這名女子把法律保護孕婦的人性化關懷條款,異化成了犯罪的擋箭牌和護身符
1980年出生的南京人芷惠(化名),至少13次涉毒被抓,4年被取保候審5次。原來,芷惠未婚生育3個孩子,幾年來一直處于懷孕、哺乳期。1月18日上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芷惠等人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庭審或持續3天(1月19日《京華時報》)。
這名女子犯罪的主觀惡意不可謂不大,社會危害性不可謂不嚴重,以懷孕作為擋箭牌,一直從事販賣毒品的勾當,而且最后一次被抓時攜帶的冰毒等毒品達15公斤左右,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不嚴懲不足以震懾同類犯罪。
當然,如何嚴懲才能使其罪刑相適應,這是司法機關通過依法判決應當解決的問題,外界不宜過多干預。而且,如何嚴懲此名女子也非社會關注此案的重點,輿論之所以集中到了此案,是因為這名女子把法律保護孕婦的人性化關懷條款,異化成了犯罪的擋箭牌和護身符。
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建立健全,人權司法保障措施也越來越完善,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并舉已經成為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并通過具體的法律條文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充分彰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應當宣告緩刑;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執行死刑時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這些法律規定體現的是法律的溫情,一旦被犯罪分子鉆了漏洞,無論如何都讓人難以接受,法律也不能對此坐視不管。從近年的公開報道來看,通過惡意懷孕逃避法律打擊漸成高發之勢。去年9月,“白衣女子”唐麗行竊的視頻在網絡熱傳,其行竊時的淡定和有恃無恐讓人震驚,據上海警方介紹,該女子此前已有7次盜竊前科,均因處于孕期被取保候審。在福建晉江,一名涉嫌詐騙的27歲女子被民警抓獲時大喊“我懷孕了”,試圖逃跑。
要防止惡意懷孕成為犯罪護身符,首先還得從正確適用法律入手。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來看,“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審,而非必須。就是說,如果采取取保候審后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不管是否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都不能再對其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上述案例中的販毒者也好,慣偷、騙子也罷,都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理當收監羈押。
要對孕婦進行收監,還必須邁過一個行政法規的門檻。國務院頒布的《看守所條例》第10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不予收監。正是由于這一規定,公安機關收押涉嫌犯罪孕婦時難免左右為難:收吧,不符合規定;不收吧,無疑是放虎歸山,不利于打擊犯罪,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要改變這種現狀,就需要對現有《看守所條例》進行修改,使之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縫對接,確保打擊犯罪不留空白,更不能使惡意懷孕成為逃避法律打擊的護身符。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惡意懷孕犯罪者 女子販賣毒品惡意懷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