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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長與南航“鬧分手”,法院判決“沒用”?

2015年12月18日 11:30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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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了7年的機長劉陽想要辭職,南航不同意,法院終審判決雙方解除合同后,劉陽仍無法離開。為此,劉陽已連續一星期到南航總部門前“舉牌”,要求南航執行法院判決。

這事并不復雜,南航培養一個機長,花費了大量鈔票與時間成本,民營航空公司跑來高薪“挖人”,機長想另謀高就,南航予以拒絕,由此引出官司。法院最終判決雙方“分手”,機長劉陽賠償南航168萬元培訓費。南航還是不樂意,提出劉陽還得再為南航飛一段時間,而且“無法確定期限”。劉陽不干,由于法律路徑已經走完,只好站街舉牌,試圖引起社會關注……

機長要跳槽,老東家不干,這種勞動糾紛已出現過多次。核心就是利益問題。法院通常會判機長賠償老東家。但是,賠償數額低了,老東家不干;賠償數額高了,機長不干。本例中,對于168萬元賠償,劉陽說“挖”他的民營航空公司愿意出。一方很痛快地賠錢,可能意味著另一方覺得賠償太少。所以,南航還是不想放人。都是為了自身利益,這種事談不上誰道德、誰不道德。

問題是,現在是法治社會。既然法院判了,而且上訴維持原判,無論當事方有何想法,都得執行。南航拒不執行,本身就是違法的。南航有恃無恐地不履行法院判決,與其國企背景有沒有關系?不管怎么說,這都是惡例。

對于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情況,如果涉及可執行財產,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像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空勤人員體檢檔案、飛行技術履歷檔案等與飛行工作有關的材料手續轉移,如何強制執行?捍衛判決的有效性與公信力,法院應如何作為?

還有兩點值得思索。一是,對于需要雇主花高價培訓的職業崗位,用人單位要想維護自身權利,完全可以與勞動者事前約定服務年限,如果后者違約,明確將付出多少賠償。“把丑話說在前面”,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糾紛。還有人提出,可否借鑒體育俱樂部的“轉會制”,讓飛行員的身價明朗化,人才流動有序透明。二是,對于“人在曹營心在漢”的員工,單位強行留人可能存在隱患。尤其是,飛行安全絕非兒戲。如果機長鬧情緒,會對飛機駕駛產生何種影響? 會不會給廣大乘客帶來風險?這些問題,航空公司必須慎重考慮,不能一意孤行。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南航機長 劉陽辭職 法院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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