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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到位,企業環境信用才有威懾
據報道,環保部、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5年內我國基本建成企業環境信用制度,今后環保失信企業將“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從指導意見的大體方向來看,企業環境信用制度和個人信用制度的邏輯類似,就是讓環保方面有“污點”的企業,今后在發展過程中付出更多綜合性代價。在信用體系建設比較好的國家,一個人的信用幾乎等于“可流通貨幣”,信用好的人辦車險之類都能享受打折,而信用不好的人很多社會服務都可能受限。
準備試點的企業環境信用制度也是循此思路,一旦企業有環境違法行為,今后在公共采購、金融支持、資質等級評定上都會受限。這極大提高了企業環境違法的成本,如果執行到位,對轉變企業的環保理念應會起到積極效果。過去環保存在的重要問題,就在于懲治不力,按照現有法律,很多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不高,于是出現有的企業寧可“一邊認罰一邊排污”的怪現狀。企業環境制度的建設,采取了除貨幣處罰外的更多手段,當然也就更具有威懾力。
不過在推行新制度的同時,還需要注意一個老問題——環保執法能否到位。企業的環境信用既然變得如此重要,那保證制度的公平公正就非常關鍵。按照指導意見,記入企業環境信息記錄的主要分為兩類,環保行政許可等基礎類信用信息和環境行政處罰等不良類信用信息。也就是說,企業的信用將在很大程度取決于環保部門。
但從過去的經驗來看,地方環保部門的執法一直是“軟肋”所在。一些地方環保部門根本“惹”不起地方的污染企業,因為這些企業對當地就業、納稅等有貢獻;還有些地方環保官員,和企業之間存在利益輸送,對污染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所以如果從環保部門的處罰記錄來看企業的信用記錄,這樣的信用恐怕很難保證客觀公正。企業的信用完全操控于地方環保部門,一旦出現權力失責或者濫用,非但于環保無益,還可能對企業造成不公。
為解決這個問題,指導意見中也有相關考慮,比如強調要推進環境信用信息公示。要求環保部門將企業環境信用信息通過政府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信息的開放透明,是防止環保部門暗箱操作或者職責缺位的重要手段。
當然,公示只能幫助事后監督,要讓環保執法更及時到位,事先也有必要發動公眾力量。現在一些環保組織就致力于污染企業的信息披露工作,環保部門有必要和更多民間組織開展良性合作,對民間披露的信息及時跟蹤調查、并進行針對性執法。環保部門的人力、財力有限,鼓勵公眾更多參與污染企業的監督,才能最大化地保證執法效率。環保執法到位,企業的環境信用才能更有說服力。(敬一山)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企業環境信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