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囂張“碰瓷”
12月13日下午3點11分,寧波的龔師傅駕駛一輛灰色吉普越野車到鄞州區建設路附近去辦事,突然一名中年男子拄著鐵鍬竄出來,攔住了去路,還硬說龔師傅駕駛的越野車撞斷了他右腿,惡狠狠地叫囂說:“你有錢就拿錢砸死我呀!”龔師傅隨后報了警。(12月15日《現代金報》)
盡管“碰瓷”者的演技浮夸拙劣,無法得逞,但他們卻非常執著,大有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架勢。即使有警察介入,即使有行車記錄儀記錄下來了他們丑陋的“現行”,卻仍然強詞奪理胡攪蠻纏。這是這幾起“碰瓷”事件的共同特點。這不免讓人莫名其妙:“碰瓷”者為何如此猖獗?
按照相關法律,交通“碰瓷”應視情節輕重以詐騙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論處,有一些甚至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但實際上,除去那些有組織的團伙職業“碰瓷”犯罪行為(這些職業“碰瓷”犯罪大都還伴隨著傷害犯罪),很少見有“碰瓷”者真正受到過法律處置的,至多也只是教育了事。
“碰瓷”事件的頻繁發生,導致了行車記錄儀的熱銷。但是,從根本上講,行車記錄儀所能防范的只能是那些明顯的“碰瓷”行為,那些經過精心策劃和多次演練的“碰瓷”行為,行車記錄儀未必能還車主清白。再說,即使行車記錄儀還給車主清白了又能怎樣?被教育一番的“碰瓷”者換個地方繼續“碰”下去,終究會有不曾安裝行車記錄儀的車主不幸“中招”的。
能夠保護車主的只能是法律,只要法律對“碰瓷”犯罪不心慈手軟,而是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嚴厲懲處,讓那些“碰瓷”者真正“偷雞不成蝕把米”,只要“碰瓷”的違法成本和遭懲處的風險十分高昂,“碰瓷”者還會這么肆無忌憚地“碰”下去嗎?(辛 木)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囂張“碰瓷” 不行“中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