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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是教育公平的一塊“墊腳石”

2015年12月15日 15:53 | 作者:熊丙奇 | 來源: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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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年1月1日起,我國眾多民眾的生活中將正式增加一個新名詞——居住證。國務院日前正式公布《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明確,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根據《條例》,持有居住證者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主要有:一是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等九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等七項便利;二是通過梯度賦權機制要求各地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三是明確持證人申請登記居住地常住戶口的銜接通道及各類城市確定落戶條件的標準。

這其中提到的梯度賦權機制值得關注。《條例》明確,居住證擁有者所享有的權利和戶籍擁有者雖有不同,但其范圍要逐步擴大。隨著居住證制度的實施,我國學生所享有的教育公平和就業公平會進一步提升,但要完全消除戶籍政策的影響,全面推進教育公平,還需持續攻關。

為解決適齡少年兒童的求學問題,目前大多數地區已經從以往要求的具備戶籍條件,放寬為戶籍或居住證條件,這給隨遷子女在流入城市入學創造了便利——只要在所在城市獲得居住證,即可享有同城就讀機會。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是要求戶籍還是居住證,都意味著還存在門檻限制。而且,在一些地方,辦理居住證的門檻并不低。

這次公布的《居住證暫行條例》,進一步規范了居住證的辦理程序,明確了居住證擁有者享有的權利,但并沒有解決隨遷子女在大城市入學門檻較高的問題。對于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條例》明確,應當根據承載能力和發展需要,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這些其實就是目前不少特大和超大城市采用的做法,雖有其現實合理性,但從教育公平角度來說,還有很大改進空間。

相比于此前的戶籍要求來說,擴大到居住證已是很大進步,但還需更進一步。筆者以為,首先要建立全新的教育公平觀,要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與戶籍制度剝離,應該從更高層次的教育公平出發,對保障每個公民平等受教育權、擴大教育公平進行新的頂層設計。比如,現行高考制度是依托戶籍制度,把高校錄取指標劃分到各省市自治區,進而實行高考按戶籍報名制度。如果未來能夠取消這種把錄取指標劃分到各省份的做法,實行全國統一高考,大學自主招生,學生用高考成績去自主申請大學,大學獨立進行評價錄取,那高考按戶籍報名的制度也就不攻自破。目前輿論關注的異地高考問題,也將不再是問題,因為每個學生在全國任何地方都可自由報考。

此外,還要改革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前不久我國宣布統一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同時實施學費隨學生走的措施。這是促進教育公平的好做法,有利于建立解決隨遷子女入學的長效機制,流入地政府部門在解決流入適齡兒童的求學時,不必承擔過大的教育投入壓力。但這只是從經費角度掃除障礙。如果流入地政府不希望接收更多的流動兒童入學,擔心本地變為“教育洼地”,而采用積分落戶制度、提高辦理居住證門檻等方式,把隨遷子女擋在流入地學校大門之外,這是不符合推進教育公平的目標的。(熊丙奇)

(作者系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居住證 教育公平 改革義務教育 經費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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