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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發(fā)展道路的歷史選擇
三、 “中間道路”的實質是分裂中國
經過西藏各族人民長達半個多世紀的團結奮斗,西藏已經走上一條符合時代發(fā)展要求和人民根本利益的發(fā)展道路,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fā)展成就。但是,十四世達賴集團出于“西藏獨立”的政治目的,不僅從來對西藏的發(fā)展進步視而不見,而且還極力抹殺西藏各族人民的奮斗成果,試圖否定西藏走上的正確道路。
多年來,十四世達賴集團的“藏獨”策略一直在不斷變化。1959年3月,十四世達賴集團發(fā)動全面武裝叛亂、失敗逃往印度后,公開主張以暴力為手段實現“西藏獨立”。20世紀70年代末之后,隨著中美關系緩和,十四世達賴集團看到國際形勢于其不利,開始變換策略,提出所謂“中間道路”,由公開獨立轉為變相獨立。1989年蘇東劇變后,十四世達賴集團錯誤地判斷形勢,以為實現“西藏獨立”的時機到來,又提出實現“完全獨立”。1994年之后,十四世達賴集團發(fā)現“西藏獨立”無望,再次變換口徑,重新撿起“中間道路”招牌,要求所謂“高度自治”。近年來,十四世達賴集團加大了對“中間道路”的鼓吹力度,并加緊進行包裝。
“中間道路”,又稱“中觀道路”,本屬佛教用語,十四世達賴集團卻將其政治化。縱觀“中間道路”,其核心有五條:一是不承認西藏自古是中國的一部分,宣稱“西藏歷史上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國家”,“1951年被中國占領”,“從歷史上看,藏人有獨立的權利”。二是圖謀建立歷史上從來不存在的“大藏區(qū)”,宣稱“西藏問題”是600萬藏人的問題,要將西藏、四川、云南、甘肅和青海等藏族及其他民族聚居區(qū)合并在一起,建立統(tǒng)一的行政區(qū)。三是要求實行不受中央約束的“高度自治”,不承認中央政府的領導和西藏現行的社會政治制度,宣稱建立“自治政府”,“除外交和國防,其他所有事務都由藏人(即十四世達賴集團)負責,并負有全權”。四是反對中央在西藏駐軍,表面上認可中央負責國防,但又提出中國軍隊“全部撤出去”,把西藏變成“國際和平區(qū)”。五是無視青藏高原自古多民族雜居共處的事實,限制其他民族進入“大藏區(qū)”,驅趕在青藏高原世代居住的其他民族。
“中間道路”以表面上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換取十四世達賴集團對西藏的“治權”,建立由他們控制的“半獨立”政治實體;待“治權”鞏固后再謀求“主權”,最終實現“西藏獨立”。“中間道路”作為分步實現“西藏獨立”的政治綱領,既不符合中國的歷史、現實、憲法、法律、基本制度,也不符合西藏的歷史、現實和民族關系,更有違包括藏族人民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西藏自古就是中國的一部分,從來不是獨立國家
西藏自古就是中國的一部分,藏族是中國境內具有悠久歷史的民族之一,為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的形成與發(fā)展作出了貢獻。大量考古、歷史研究表明,在中國境內,藏族與漢族和其他民族自古就有血緣、語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密切聯系,西藏地方與中國內地在長期的歷史發(fā)展中從來沒有中斷過經濟、政治、文化往來。公元7世紀在西藏發(fā)展起來的吐蕃政權,是中國歷史上的一個地方政權,為開發(fā)中國西南邊疆作出了重要貢獻。
中國古代正式將西藏地方納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轄之下,是在元朝(1271-1368年)。元朝設立釋教總制院和宣政院,直接管理西藏地區(qū)軍政、宗教事務,在西藏清查民戶、設置驛站、征收賦稅、駐扎軍隊、任命官員,并將元朝刑法、歷法頒行西藏,充分行使有效管轄。明朝(1368-1644年)時,在西藏實施多封眾建,給西藏各地宗教領袖封以“法王”、“灌頂國師”等名號。同時,西藏地方王位的繼承必須經皇帝批準,遣使冊封,新王方可繼位。清朝(1644-1911年)時,中央政府先后冊封藏傳佛教格魯派首領五世達賴和五世班禪,正式確立達賴喇嘛與班禪額爾德尼的封號和政治、宗教地位。此后,歷世達賴、班禪均由中央政府冊封,遂成定制。從1727年開始,清朝設駐藏大臣,代表中央監(jiān)督、管理西藏地方行政,先后派遣駐藏大臣百余人。1751年,清朝廢除世俗郡王掌政制度,正式任命七世達賴掌管西藏地方政府,實行政教合一,設立由四位噶倫組成的噶廈,聽命于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1774年,當英國東印度公司派人到扎什倫布寺企圖與西藏直接建立聯系時,六世班禪答復說,西藏屬于中國領土,一切要聽從中國大皇帝的圣旨辦事。1793年,清朝頒布《欽定藏內善后章程二十九條》,完善中央政府治理西藏地方的多項制度,明確規(guī)定達賴等大活佛轉世須經金瓶掣簽認定,并報請中央政府批準。此后,十、十一、十二世達賴和八、九、十一世班禪都經金瓶掣簽認定。十三、十四世達賴和十世班禪都是報經中央政府批準免于金瓶掣簽認定的。
中華民國(1912-1949年)繼承了歷史上形成的中央政府對西藏的主權,繼續(xù)對西藏實施主權管轄。清朝最后一位皇帝在1912年的《清帝遜位詔書》中宣布“將統(tǒng)治權歸諸全國,定為共和立憲國體”,“仍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1912年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和1931年制定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均明確規(guī)定西藏是中華民國領土。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設立蒙藏委員會,行使對西藏的行政管轄。1940年,國民政府在拉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作為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的常設機構。十四世達賴和十世班禪的認定、坐床,均經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批準。雖然民國時期軍閥混戰(zhàn),內亂頻仍,國家孱弱,但中央政府仍在十分艱難的條件下維護了國家在西藏的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結束全國割據狀態(tài),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實現國家統(tǒng)一成為歷史發(fā)展的必然。和平解放西藏、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是中國中央政府在中央政權更替后行使國家主權、維護國家統(tǒng)一、捍衛(wèi)國家領土完整的正義之舉。中央政府和原西藏地方政府簽訂的《十七條協議》,正是在尊重和確認西藏是中國一部分的歷史事實的基礎上產生的國內約法。和平解放后,西藏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道路,西藏各族人民與全國各族人民一道共同推動國家發(fā)展進步。
歷史事實充分說明,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從來不是一個獨立國家。在當今世界,各國普遍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沒有一個國家承認過“西藏獨立”,根本不存在西藏“政治地位”問題。十四世達賴自1959年因抵制廢奴改革而叛逃國外后,根本無權代表西藏人民,更無權決定西藏的前途命運。所謂“流亡政府”更是一個從事分裂中國活動的非法政治組織,毫無合法性,在國際上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承認。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西藏發(fā)展道路的歷史選擇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