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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不讓成果變“陳果”
——全國政協“《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科學院半導體研究所納米光電子研究室研究員種明:建立對科技成果成熟度的科學評價標準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落實了科研人員從科技成果中獲得應得利益的法律保障,這是一種進步。談五點看法:
一、 配合本法的實施,盡快建立對科技成果成熟度的科學評價標準。國家鼓勵民間資本接手科技成果轉化,符合各方利益和社會需求。我國的科技成果(主要指國家財政支持的項目)大多是具有一定先進指標的樣品。既不是產品,更不是商品。如民間資本過早介入,往往會使充滿幻想的投資血本無歸或騎虎難下,挫傷民間資本積極性,一些科技人員被說成騙子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科技成果成熟度評價標準(成果分級制)可以規避雙方風險。
二、 在成果轉化沒有完全商品化階段,政府應建立應急救助和停止機制。當國內科技成果轉化到有一定批量的產品時,相對應的國外商品會大幅降價。一般企業很難度過這個階段。還有一種情況,轉化過程遠比估計的復雜,時間長、投入大。資方失去耐心,半途而廢。政府應該有一套嚴格、科學、完備的救助、退出(原投資)、接收(新投資)體系及轉化停止機制,助力成果走向市場或停止已過時的成果轉化。
三、 對科技成果持有者和投資方要有相應法律約束。要防止科研人員因某種原因不能或不積極履行轉化義務;要防止投資方以不賺錢為借口或掌握技術后甩掉原科研團隊。
四、 建議嘗試以產業研究院為平臺,建立集產品培育和人才培養為一體的整建制成果轉化模式。即:一個政府搭建的產業研究實體平臺、一個有明確成熟度的轉化成果、一個技術持有團隊、一個由多個入資企業組成的資金池、一個知識產權團隊、一個有科學培訓計劃的職業培訓機構的有機結合。
五、 嚴格控制科技成果的非法產業化。如“瘦肉精”原本也是一個科研成果,在中國非法和無控制的成果轉化所形成的脫離監管的產業鏈,造成了社會信任危機和對國民健康的潛在威脅。目前國內涉及食品安全的問題,有很多與技術轉化和使用的不當有關。
全國政協委員、吉林正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韓真發: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題目的修改意見
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的題目,提出三點修改意見:
一、 建議把“科技”改成“技術”。科技是科學和技術的簡稱,科學發現一般是不能直接轉化為生產力的,只有技術才能轉化為生產力。
二、 建議把“成果”兩個字刪掉。技術發現如果不能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那就一文不值,稱不上什么成果。只有轉化為生產力,才算有了成果。
三、 把“促進”兩個字刪掉。“促進”這個動詞的主語是國家或政府。技術轉化固然需要政府在財政支持、組織協調、優化環境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但如果企業的積極性、市場的主導作用發揮不出來,長遠來看,技術轉化是缺乏持久動力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在強調政府作用的同時,也強調要尊重市場規律,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可謂“抓住牛鼻子”。西方發達國家也重視政府的作用,但更重視發揮市場的導向作用,更重視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我國雖然存在著科研機構、高校多為國有的國情,但政府對技術轉化工作也不可大包大攬。轉化法的修訂應體現我國市場化改革的方向和精神。
美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技術轉化的法律,比如,1986年的《聯邦政府技術轉移法》,1989年的《國家競爭力技術轉讓法》,1996年《國家技術轉移與升級法》,2000年的《技術轉移商業法案》,題目中都沒有“促進”、“科學”與“成果”的字樣,值得我們借鑒。
綜上所述,建議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題目修改為技術轉化法,內容也要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編輯:薛鑫
關鍵詞:《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 全國政協 政協委員 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