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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規定持證人的權利及便利
人民網北京12月4日電 (李楠楠)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今天,國務院法制辦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便利、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逐步享受的權利及便利。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確定居住證制度實施的區域范圍,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有效期,以及涉及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應當依托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提供便利。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居住證管理辦法 居住證 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