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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團”回潮 購物點搖身變“景點”

2014年05月19日 13:43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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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3 擋不了低價誘惑

  明知要進店,有消費者還是選擇“低價團”

  通過蘇州市旅游局的牽線,揚子晚報記者電話聯系了一位剛從云南旅游回來的馮小姐。據馮小姐介紹,她當時是參加的云南6日游的一個購物團,團費兩千不到,但馮小姐表示,雖然一路上,導游并沒有強制她買什么,但那個導游實在是太能說了。

  “乘車8個小時就能說8個小時,到了購物點就更是集體轟炸,好幾個人圍著洗腦,當時我們一行4個人,就這樣糊里糊涂被忽悠了六七萬。”記者隨即問了沿途有沒有遺漏景點增加購物點的現象,馮小姐說:“景點倒是一個不少,但是安排給購物的時間非常多。”

  之后,記者隨機采訪了幾位想去旅游的人,很多人都表示,網上的低價教訓已經很多了,花言巧語切不可信。但也有一位剛失業想出去散心的年輕姑娘跟記者說:“我知道購物團的性質,但是還是想去試試,因為我年紀較小,團里肯定有很多中年人會承擔掉購物份額的大頭的。而且旅行社負責人也表示,一有問題旅行社愿意退還所有錢的。”

  律師觀點

  簽了自愿購物協議 并不表示一定要消費

  對于目前市場上出現的這些低價游,江蘇華為律師事務所律師倪志涵表示,不管怎么樣,旅行社現在肯定是不能強制游客消費的。“強制消費不僅違反國家去年新出臺的《旅游法》,也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倪志涵表示,現在旅行社給出的協議十有八九都是一樣的,這是格式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簡單來講就是,如果格式合同對非制定的合同一方的條件不利,那么這個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問。

  “即使游客與旅行組織協商一致,自愿參觀游覽協議指定購物或商業場所!但無論如何,這樣的條款不能被理解為,游客一定要在這些場所進行消費。強迫消費,或者為了獲取回扣而誘騙消費,毫無疑問肯定違法。”

  對于現在全國不少城市都進行購物點改造,在購物點增加一些參觀內容,升為景點。對此,倪志涵表示,“這個倒是無可厚非的。”國家旅游管理部門對旅游景點資質有強制性規定,增加一些參觀內容,就是為了開拓利用旅游資源。其實,旅游的含義不僅僅是游覽一些傳統上的地理景點也更應包含旅游地的傳統文化、風土人情等等,比如蘇州的評彈也是蘇州城市的一部分。所以,購物點改造符合國家規定。

  對于很多低價旅行社對旅客的年齡和地域都有限制,倪志涵表示,“年齡不僅代表經濟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行為能力。旅行社可能考慮年齡過大或者過小,旅行社承擔的及游客自身在旅游過程中出現的意外風險也會較大不利于旅游活動。”  實習生 於蘇云 揚子晚報記者 薛馬義

 

編輯:于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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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購物 旅行社 景點 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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