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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團”回潮 購物點搖身變“景點”

2014年05月19日 13:43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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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價團”為何死灰復燃?

  原因1 旅游法有空可鉆

  簽了自愿購物協議,旅行社就不算違規

  蘇州市旅游局質監所副所長陳金茂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自去年10月國家出臺《旅游法》,旅游執法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很多低價團漸漸“蹤跡難尋”,從去年10月份到現在,他們收到的購物投訴的只有18起,比《旅游法》出臺前下降了85%,其中本地6起,外地12起。不過,在今年年后,確實出現了低價團“返潮”。

  “旅行社要生存,要吃飯,不可能做賠錢買賣啊。所以就只能在后端下工夫。”所謂后端,就是指游客逛完景點后,導游帶游客去逛購物點,游客在指定的購物點購物,相應的購物點就會給旅行社和導游傭金。“旅行社的錢一般都是在后端賺到的。”例如上面提到的云南低價團,游客支付給旅行社的錢,根本不夠游客本身的基本開支。

  對于旅行社和游客補充簽訂的“自愿購物”協議,陳金茂表示,這其實是旅行社鉆了《旅游法》第35條的空子。原來,《旅游法》第35條有這樣一段: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購物或自費項目補充協議,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這個合同就是代表游客已經跟旅行社進行了充分協商。“這個合同只要是簽了,旅行社的行為就是合法的。”

  不過,陳金茂表示,在旅游途中,導游如果因為散客團的協議不一樣,而增加或者減少購物點、景點,這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了。

  很多低價團的旅行社對旅客的年齡和地域都有限制,陳金茂認為,這個其實是按照消費能力來決定的,也是行業的一種正常行為。地接社對一個地方的經濟水平是很清楚的,消費能力強的地方的游客自然會比其他地方的游客給當地帶來更多收益,所以在價格上他們同意讓步,以便吸引更多消費能力強的游客。

  不過,陳金茂也指出:“不得因年齡、地域等原因產生同團不同價的行為。如果有的旅行社因為年齡不在限制范圍內或者不在所在區域內而多收錢,這是不合法的。”

  原因2 購物點悄然變身

  一些旅游點搖身一變,成了3A景點

  對于原本的一些購物點搖身一變,成了3A景點,陳金茂表示,這個情況,目前在全國都是比較普遍的。例如現在蘇州的一些傳統手工藝品或者是地方特色的店,也會增加一些參觀內容,然后由相關部門進行評定為“工農業旅游示范點”。“這不是單純把店升景點,這個是要有一個合理化過程的。這其實也是將參觀和購物進行有機結合。我們會對這些示范點進行高強度監管的,絕對不會出現強制購物、欺騙性消費的。一經發現,必須嚴打的。”

  隨后,揚子晚報記者又撥通了云南省旅游局的電話0871-64608322!一位接電話的女性值班人員表示,他們確實從去年年初,開始對一些購物點進行評定,把這些購物點中優秀者評定為景點,納入他們的管控范圍內。“這樣更加有利于規范我們的旅游市場。”

編輯:于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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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購物 旅行社 景點 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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