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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如何彌補被剝奪自由的蒙冤者

2018年02月01日 14:29 | 作者:楊鑫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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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的自由到底值多少錢?從哲學角度看,這個問題可能沒有標準答案。但是,在現實中,為了給那些蒙受冤獄的人一個補償,這個問題必須要有一個答案。

最近,一起國家賠償案的裁定結果給出了最新的回答。1月30日,新疆高院向無辜入獄15年的“新疆版聶樹斌”周遠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向周遠賠償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418458.31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96460.41元,合計1914918.72元。

折算下來,周遠失去的15年自由,每年相當于人民幣12萬余元。這個數目,便是司法實踐中對個人自由的“定價”。

對于這個結果,周遠毫不諱言地表達了自己的不滿。在他看來,這個數目和他申請的1591萬余元相比“差距過大”,無法彌補他在冤獄生涯中蒙受的損失。基于這種不滿,他表示自己將保留上訴的權利。

然而,在司法實踐當中,不論是對周遠還是對其他冤案受害者,國家賠償的“定價”都是相對統一的。

2016年,蒙受8年冤獄與數次死刑“威脅”的念斌獲賠119萬余元;2013年,蒙受10年冤獄的張高平叔侄分別獲賠110萬余元。縱觀近幾年的冤獄國家賠償案,可以看出,全國各地法院的衡量標準幾乎都是一致的。這個標準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新疆高院當然應該依法辦事。然而,換位思考一下,有誰愿意像周遠一樣蒙受20年的不白之冤,最終只換來不到200萬元的賠償呢?從這個角度出發,周遠的訴求似乎并不過分。

我們分析問題時,總是會從“于情”“于理”“于法”三個角度看待問題,在這起案件中,于情于理,周遠的遭遇顯然值得同情,其要求并非沒有道理,然而于法來看,新疆高院的決定同樣無可指摘。一方占據了情理,另一方占據了法理,讓人莫衷一是。

只顧情理不顧法理,多給周遠一些賠償,行不行?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這種賠償于法無據,對其他需要賠償的人而言也不公平,只會讓我們離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越來越遠。

然而,如果只顧法理不顧情理,對周遠的要求置之不理,結果同樣不好。如果給予冤案受害者的補償不足以彌補其損失,社會的公平與正義要從何談起?

萬全之策,便是以完善法律的方式,從根本上化解冤獄國家賠償的“情法矛盾”。不在立法層面上消除“情法矛盾”,我們就總是要面對情理與法理不能兩全的選擇題。

依照現行國家賠償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對于那些蒙受冤獄的人,其獲得的人身自由賠償金額正是依照這一標準算出來的。

從立法角度來看,這一條款相當于把蒙受冤獄者失去的自由等價為工作時間,補償方式很像是一種“誤工補償”。然而,從受害者的角度來看,他們在冤獄生涯中失去的,豈止是工作的自由呢?他們不僅失去了工作,也失去了親情、友情、愛情,在監獄里,他們失去了愛好,失去了社交,失去了和大時代共同進展的機會,如此種種,又怎能僅按“誤工”的標準計算?

最好的辦法,就是進一步完善國家賠償法。近年來,多名平反冤案的當事人都對國家賠償提出不滿,立法者有必要重新審視國家賠償的標準,真正讓國家賠償彌補他們失去的自由。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國家賠償 自由 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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