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理論文件>民主監督民主監督
增強民主監督的影響力和約束力
二、 關于民主監督的性質。人民政協的監督不同于共產黨紀委的監督、也不同于公檢法的司法監督、更不同于政府監察的行政監督,是一種和風細雨的協商,是語重心長的建議,是榮辱與共的提醒,是肝膽相照的督促,因此是一種“軟性”監督。但是“軟”的監督并不是沒有約束力的監督。人民政協雖然位高權不重,但是影響非常大;政協委員都是各個行業的杰出人士,具有很大的號召力和影響力,充分發揮政協號召力、影響力的優勢特點,監督力度就有了,約束力就體現出來了。
三、 創新民主監督的實現方法。
(一)民主監督的著眼點是協商、參與,而不是決策、執行,所以監督的著眼點還是要體現在促進工作的政治風范和態度上。政協民主監督主要是通過提案、視察、調研等活動方式來實現的,不管是提意見、提建議,只能用協商的方法、咨詢參謀的方法,而不可以用簡單的命令,更不是法律強制或經濟獎懲。當前黨和政府十分關注民生。因此政協也應該高度關注民生,不能只是盯住那些政績工程,盯住地方GDP發展,而要緊緊圍繞十七大提出的“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要求,選擇職業教育、醫療服務、下崗職工再就業、勞動就業保障、廉租房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開展民主監督。
(二)民主監督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嚴肅的政治性、相對的客觀性。約束力應該成為檢驗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效果的新指標。政協的民主監督是高層次的監督,具有便捷、直達的作用。人民政協集中了一大批資歷老、地位高的領導干部和社會知名人士,政協的意見、建議很容易到達黨政的決策高層,引起足夠的重視。人民政協應很好地認識和利用這一優勢資源,把這種影響力發揮出來。除了傳統的調研、提案外,還可以采用信息直通車的方式,引起相關領導重視關注,更有利于問題的解決和建議的采納。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民主監督 監督 人民政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