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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基層政協民主監督員制度的實效性
民主監督是政協的三大職能之一,也是我國社會主義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協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在具體實踐中,省市一級政協民主監督實施較為規范,除了常規的會議、調研、視察等形式外,各地還探索形成了專項集體民主監督、民主監督聽證會等有效途徑。但就筆者觀察,目前各縣市基層政協民主監督的形式還較單一,較為普遍的是向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選派民主監督員。本文就如何提升基層政協民主監督員制度的實效作一探討。
一、 基層政協民主監督員制度施行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政協委員受委托或應邀擔任司法機關或政府部門特約監督員,是縣市區政協履行民主監督職能最為普遍的做法,但在具體施行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制約了民主監督的效果,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思想不統一。目前在縣市基層對實行政協民主監督員制度持有不同看法。從政協自身角度而言,認為政協民主監督員發揮不了作用,對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的監督是說了也白說;從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而言,認為政協民主監督是多余的,是找麻煩,是多一道程序。
二是選派不規范。各地縣市政協在向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選派政協委員擔任民主監督員時,做法不一,有的任由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自行選聘;有的由政協機關統一委派,很不規范。容易出現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選聘互相熟悉、素有交往的委員擔任民主監督員,或者政協委員自己不愿但又被派擔任某一部門民主監督員,影響民主監督的效果。
三是機制不健全。主要是:服務機制不健全,民主監督員對所監督單位情況不明,問題不清,提不出監督意見;保障機制不健全,委員所在單位不支持,不能按時參加履行監督職能要進行的調研、視察,有的甚至出現因履行監督職能而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獎勵與淘汰機制不健全,對優秀的民主監督員沒有獎勵措施,對不稱職的沒有淘汰機制,做好做差一個樣。
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制約了民主監督員制度作用的發揮。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民主監督 監督員 政協 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