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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要做到“四個把握”
四、 科學把握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路徑選擇
科學把握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路徑選擇,是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根本之策。因此,必須把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納入政治體制改革視野之下,推出一套科學合理的具體制度安排。
一是推出協商主體地位平等的制度安排。協商民主作為一種對話、溝通、審議、交流的民主形式,協商主體平等是其首要的基本精神和內在要求。因此,在協商民主具體制度的設計上,要充分考慮協商主體平等性的內在要求,提供相應的地位平等、信息平等、機會平等的制度保障,唯有如此,協商民主的效能才能在現實政治生活中真正體現出來。
二是推出拓展協商深度與廣度的制度安排。一方面,要在拓寬協商民主的內容范圍上做出制度安排,讓協商民主觸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各個領域。另一方面,要在拓展協商主體參與度上做出制度安排,調整和優化協商主體界別設置,擴大社會參與覆蓋面,增強協商民主的廣泛代表性和包容性。
三是推出協商形式程序與步驟的制度安排。協商民主必須要有程序和步驟作保障,要具有一定的流程設計。大致應包括:確定協商議題、確定協商主體、確定協商的時間、召集協商主體通報協商議題、確定協商之前的準備時限、進行協商準備、確定協商的形式、進行協商、協商意見辦理和反饋等等若干環節,而且還要對每個環節的具體細節做出明確規定。只有通過這種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設計,才能避免和解決協商民主活動中存在的隨意性問題。
四是推出強化協商監督的制度安排。要在協商民主的各個層面、各個環節、各項制度中制定對協商結果的監督檢查、督促查辦、評估評價的內容和要求,明確規定不執行協商結果應該負有的責任以及懲處力度,建立對制度執行的考評機制。嘗試探索在民主協商的參與主體方面如黨政、黨派、人大、政協內部建立專門接受和進行協商監督的機構,或者是設定接受和進行協商監督的評估部門,加大對協商結果執行情況的監督力度,從而使協商民主更具實效性。
(作者系大連市委黨校統戰與文化教研部副教授)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協商 社會主義 民主 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