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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民主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中的價值定位
政治經驗表明,民主的豐富性需要實現形式的多樣性,實現形式愈多樣,民主就愈廣泛。因此,以選舉民主+協商民主的復合型構造,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道路的“中國特色”。
通過不斷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完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使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兩種形態相互配合,并舉發展,共同作用,進一步打造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中國特色,進一步彰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制度優勢,決定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走向。
黨的十八大報告闡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時,鮮明地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任務。深刻認識協商民主的價值定位,對于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 協商民主不僅是一種形式更是一種制度
通過政治協商來發揚民主,是中國共產黨執政實踐中形成的一條重要經驗。改革開放初,鄧小平就將人民政協開展的政治協商,作為發揚民主的重要形式加以定位。在鄧小平這個定位的基礎上,1991年江澤民形成了“兩種民主形式”的概括,將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選舉和投票之前進行充分協商,概括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后來,黨中央對協商的民主形式作了提法上的修改,改為“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使涵義更加明確。黨的十八大明確以“協商民主制度”進行闡述,是認識的進一步提升。
從名詞上說,協商民主這個概念是西方學者在上個世紀80年代首先提出的,協商民主相關理論譯介到中國后,引起了理論界的重視,許多學者就此進行了研究。何謂協商?簡單地說,就是通過商量進行政治溝通,以期就某個問題達成共識。我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明顯具有協商的特征,實踐中作為一種民主的實踐形式也已經有了長期的經驗,并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化的規范。
黨的十八大報告,正式使用“協商民主”的概念,并從制度建設的角度提出發展協商民主,既可以看做是對理論界討論的回應,還可以看做是對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樣式的揭示。它表明,在中國,協商民主不僅是一種形式,更是一種制度。
協商民主從一種民主的形式上升為一種民主的制度,加深了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的認識,表現了黨中央對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的戰略謀劃。它意味著協商民主具有了政治發展形態的價值定位。形式和制度是不同的概念。形式具有微觀層面的價值,往往是作為手段來使用。制度則具有宏觀層面的價值,一般是通過規章條文進行規范。民主實踐需要通過具體的形式來實現,但形式層面的認知有微觀性的局限。將協商民主從形式上升為制度,是黨的十八大理論創新的一個突破。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民主 協商 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