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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律師稱貪官不怕死:自殺的遠比判死刑的多

2015年03月29日 18:33 |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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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節重于數額的量刑趨勢

  事實上,中共十八大后,彭曙、胡浩龍并非第一撥因為貪賄被判死刑的國家工作人員。廣州市白云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被媒體稱為“廣州第一貪”,涉案金額超過3億。去年12月,張因犯有貪污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廣州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這三人以外,同為2014年受審的高官無一獲死刑。比如,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原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王素毅受賄1073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受賄1095萬,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受賄4755萬,被判處死緩;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受賄3558萬,被判處無期徒刑……

  從這些數字來看,很多人大概會把涉案金額是否過億作為貪官生死的分界線。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認為,受賄案件中,涉案金額的確是最主要的量刑標準,“這是大家一眼就能看出來的”。

  依據1997年刑法,個人受賄數額超過10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但隨著經濟發展和貪賄大案不斷涌現,司法機關量刑時逐步放寬了涉案金額與刑罰的對應關系。即便如此,如果涉案金額超過百萬,也算是“數額特別巨大”。

  阮齊林同時表示,對貪官是否判處死刑,還要看有沒有其他后果。在不涉及命案的情況下,“是否因為受賄違背了職責,是否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是否破壞了黨和政府的威信、造成惡劣影響等等,都是可能導致死刑的理由。”阮齊林說。

  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的辯護律師錢列陽,對阮齊林的觀點表示贊同。在錢列陽看來,“ 罪 是立體的,由多方面行為構成,絕不僅僅是涉案金額這么簡單。”一名涉貪官員歸案后是否承認錯誤、積極退贓,是否有檢舉揭發等立功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轉移到國外無法追回等,都是評判罪行的重要標準。錢列陽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這些表現比數額本身更加重要,在量刑時能夠起到關鍵作用。

  在情節重于數額的思路下,中石化集團原總經理陳同海、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就是一正一反兩個鮮明的例子。2009年7月,陳同海以受賄1.9573億在當時創下1949年以來全國最高涉案金額。但鑒于其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悔罪態度良好,還檢舉他人犯罪線索,故北京二中院對其從輕判處死緩。而早陳兩年宣判的鄭筱萸,雖然受賄金額只有640萬元,卻因為“嚴重破壞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嚴重后果和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北京一中院判處死刑。

  與陳同海幾乎同時受審的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董事長李培英,由于貪污8250萬、受賄2661萬被濟南中院一審判處死刑。雖然李在歸案后全部退繳了貪污款,但鑒于具有索賄情節、且給國家經濟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被告上訴后,山東高院終審依然維持原判。對此,阮齊林的解釋是“法院對貪污的處罰往往要比受賄重一些”,“因為貪污是侵吞國有資產,受賄是收受他人財物并相互利用”,性質上并不完全相同。

  2014年底公開征求意見的刑法修正案(九)雖然尚未通過,卻已經把情節重于數額的理念貫徹其中。受訪的多位學者、律師均認為,這是今后的發展方向。在對貪賄犯罪量刑、尤其是判處死刑方面,刑法修正案(九)有兩點明顯變化:一是在數額特別巨大之外,強調了“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二是在判處死刑之前,要先考慮無期徒刑。

  對于即將在立法機關獲得認可的第二點變化,司法機關早已進行過嘗試。2010年,《財經》雜志曾經統計,在50名具有詳細司法審判資料的高官中,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約10%,死緩的為26%,無期徒刑的為14%,其余50%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也就是說,九成貪腐官員得以保命。

  在阮齊林看來,這是對死刑進行特別限制的一種體現。“因為死刑和其他刑罰不同,適用時經常要對反面因素加以考慮。”阮齊林說,但凡能夠找到寬恕的理由,法院就應該盡量為被告人免除死刑。

  “自殺的涉貪官員

  遠比被判死刑的要多”

  其實,刑法修正案(九)在貪賄犯罪方面體現的改變,本該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實現。

  當時,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八)的兩個重要目的,一是在立法上部分廢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調整貪賄犯罪的量刑標準。然而,草案出爐前,有媒體將二者混為一談,稱“刑法修正案(八)考慮對貪賄犯罪的人廢除死刑”。

  “消息一出,簡直是人神共憤。”全程參與刑法修正案(八)修訂的盧建平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為了消除公眾誤解,為死刑廢除邁出第一步創造輿論氣氛,調整貪賄犯罪量刑標準的議題被擱置了下來。

  對于刑法學界來說,廢除貪官死刑并非不可觸碰的話題。早在2003年8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泰斗王作富便在《檢察日報》發表文章《職務犯罪死刑立法需要反思和檢討》,結果惹來罵聲一片。

  “學界和法律實務界實際上很少直接呼吁廢除貪官死刑,我們一直主張的是對經濟犯罪廢除死刑。”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曾為云南省原省長李嘉廷辯護的田文昌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目前,中國是世界上唯一一個對經濟犯罪保留死刑的國家,這與現代司法理念相悖。而貪賄犯罪作為經濟犯罪之一種,也在主張廢除死刑的范圍之內。

  屏蔽此推廣內容  類似的觀點,也在司法機關內部悄然蔓延。2006年,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時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江必新,曾在全國兩會期間提交《關于修改刑法的議案》,建議除毒品犯罪外,包括貪污賄賂犯罪在內的其他貪利型犯罪,應當廢除死刑。而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后,全國法院當年判處死緩的人數,第一次超越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數。

  對于貪官獲死刑,錢列陽始終不認同那是最嚴酷的刑罰、最有震懾性的預防手段。“有的案件里,你會發現貪官被紀委找去談話后直接就自殺了。”錢列陽認為,這本身就說明一些貪官不怕死,死對他們來說是一個更好的選擇。“這幾年里,自殺的涉貪官員遠比被判死刑的要多,所謂 貪官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

  2015年的前3個月,接受立案調查的省部級官員又已超過10人。阮齊林認為,在這個多事之秋,出于反腐的需要,考慮到公眾對貪賄嫉惡如仇的情緒,繼續對“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的貪賄犯罪適用死刑,仍是一個選項。

 

 

編輯:曾珂

關鍵詞:自殺貪官比判死刑多 自殺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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