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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透明人”,要做明白人!
——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后,這些問題還需明確
8章74條,涵蓋現階段個人信息保護與使用的方方面面,旨在防止我們成為數字時代“透明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保法”)11月1日正式實施。
業界認為,作為我國首部專門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個保法”將進一步強化個人信息安全監管與保護,促進企業合規經營,規范個人數據的流通規則,為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據。
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以下簡稱“數安法”)已正式施行。業界人士表示,以上兩部法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共同構成了我國數據治理領域的基礎性法律體系,標志著我國網絡安全制度建設逐步走向成熟,對我國的法治化建設進程以及網絡強國戰略有著深遠意義。
底線夯實,紅線明確,“個保法”與數據利用之間,還有諸多需要關注的話題。
安全基座需層層夯實
在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聯通產品中心總經理張云勇看來,“個保法”理念先進、亮點頗多,是步入“以人為本”數字社會的制度里程碑,填補了數字社會重要的法律板塊、確立了與我國數字大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并且與國際通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充分接軌,為全球數據治理貢獻了的中國方案。
對于“個保法”實施落地后可能存在的問題,張云勇提4點建議。
一是要嚴格貫徹落實,確保有效執行。相關主管部門、各行業監管部門應進一步深入學習“個保法”的各項條款,做好解讀與宣貫工作,確保橫向與縱向的同步理解與貫徹,出臺相應的監督檢查、合規評估、操作指引等切實可行的落地舉措,確保法律的嚴格與有效執行。
二是充分發揮“個保法”法律先進性優勢,促進各行業的數據流通與規范使用。“個保法”作為個人信息保護合規性法律,為個人信息的使用與流通提供了指引。各行業應進一步規范數據要素市場,更有序、更有效地利用數據,發揮數據要素價值,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三是做好培訓與宣傳,讓老百姓進一步理解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意義,提高全民安全意識。隨著我國各行業全面加快數字化轉型,用戶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而近年來違規收集與使用個人信息、利用個人信息實施網絡詐騙等事件不斷發生,一定程度影響了民眾對于數字化應用的信心,對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產生不利影響。隨著“個保法”的實施,張云勇建議加強面向老百姓的培訓與宣傳,同時切實做好個人信息的保護工作,讓用戶對個人信息“上網”更放心、更安心,全民共同促進數字經濟的發展。
四是做好技術攻關與人才保障工作。建議各行業根據自身特點,完善數據加密、數據防泄漏、敏感信息識別等重要防護能力,攻關隱私計算、國產密碼等關鍵技術,加強數據安全領域高水平的管理和技術人才培養,進一步夯實我國數據治理工作基礎,筑牢防護根基,全面保駕護航數字經濟發展。
謹防造成新的數據壁壘
“個保法”正式施行后,還有哪些問題需要引起我們的關注呢?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信息安全行業協會名譽會長談劍鋒表示,“個保法”不僅是國內側重個人信息權益領域的立法進步,還補充了以往國家治理體系中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薄弱點,必將成為全球網絡空間治理中個人信息保護的中國方案。但也要看到,個人信息保護是一個系統性工程,涉及面廣,利益關系復雜,且技術進步速度快,需要平衡的價值較多,因此需要進一步廓清立法理念、司法路徑、執法路徑等。具體而言,談劍鋒認為有4方面問題需要找到答案。
一是如何真正貫徹“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過去一段時間,數據主義(即認為宇宙由數據流組成,任何現象或實體的價值就在于對數據處理的貢獻)大行其道,片面強調技術驅動,忽視了產業發展突飛猛進的過程中,作為個體的“人”的真實感受,“個保法”施行后,信息保護觀念與上述理論所產生的沖突,需要時間來調適。
二是如何確保打通數據流通壁壘。在談劍鋒看來,“個保法”的目標是保護個人信息權利,但數據保護手段及監管要求可能造成新的數據壁壘,難免出現數據“一鎖了之”,或數據處理者“待價而沽”的情況,這將限制數據潛藏價值的釋放。
三是如何平衡業務創新與個人信息保護。數字經濟依賴數據要素進行創新,而合法創新與濫用數據資源之間的界限還有待逐步明確,施行初期將面臨較多不確定性問題。
四是如何提高數據安全產業的能級。個人信息保護還離不開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但我國當前數據技術自給薄弱,基礎創新能力尚待增強。
要解決好個人信息保護問題,談劍鋒也有4條建議:一是加強大眾數字素養教育,讓更多人樹立風險防范意識;二是正視個人信息保護的多元化訴求,兼顧信息安全與數據利用,找到個人信息保護的最大公約數;三是加強對敏感個人數據管控,尤其是集中管控生物特征數據及醫療健康數據;四是積極扶持數據安全產業,加強數據安全原創技術的自主供給。
“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無論是產業,或者監管部門,還是大眾,都要為之做好準備,探索出一條科學有效的個人信息保護路徑。”談劍鋒這樣說。
數據產權、收益分配當“開題”
“個保法”開宗明義,提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個保法”同時提出,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那么,在數字經濟背景下,面對個人信息保護與使用,數字產權如何界定、使用、分享利益等諸多新話題,我們又該持哪些關注角度?
對此,湖北省楚商聯合會監事長、中誠信集團董事長毛振華表示,明晰產權是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核心。建議按照“誰生產,誰所有”“隱私保護優先,兼顧數據利用效率”的原則劃分數據的產權歸屬。
“一種觀點認為,從價值創造角度看,孤立、零散的個人數據價值很低甚至是沒有任何價值,因此應該將個人數據的產權歸屬于平臺企業;但也有種觀點認為,增值數據或衍生數據價值創造的邏輯起點是個人數據,因此應該賦予個人包括數據收益權在內的對自身數據的完整權利。”毛振華同時建議,數據產權權屬分割應著眼于在保護個人隱私前提下,提高數據有效流動和利用效率。具體到個人分享數據紅利的方式方面,在不適合對數據生產者支付貨幣報酬的情況下,可通過免費增值服務、折扣券、積分換購等形式支付其應得的報酬。
編輯:秦云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