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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雅琴:綠色原則,生態環境問題的民法回應

2020年06月08日 15:42 | 作者:王雅琴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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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王雅琴

2020年5月2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晨,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指出“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草案第九條)”。廣為社會關注的民法“綠色原則”,其確立的意義是什么?其法律含義是什么?怎樣適用、貫徹呢?

“綠色原則”被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是生態文明建設法治保障的重要內容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越來越突出,資源緊張、環境污染等問題日益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阻礙因素。而環境保護法治化程度較低,是我國生態環境形勢嚴峻的重要原因之一。法治建設要適應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在我國,解決環境問題,確立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急需法治的完善。一方面,民法確立“綠色原則”為基本原則,貫徹了我國憲法關于保護生態環境的根本要求。環境保護是現行憲法確定的一項基本國策。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寫入了憲法序言。

另一方面,民法確立“綠色原則”為基本原則,貫徹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了新發展理念,與我國需要處理好人與資源、生態的矛盾這樣的基本國情相適應。2018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集中闡述了生態文明建設思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指出了生態文明建設的歷史地位,提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必須堅持的重要原則,回答了建設生態文明相關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對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保障進行了深刻的分析,強調“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制度創新,強化制度執行”。因此,促進綠色發展,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守護人民享受自然之美,就是中國民法典承載的重要歷史使命之一。

民法增加“綠色原則”,是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在新時代轉型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綠色原則”的規定,既承載了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中國傳統文化理念,更貫徹了可持續發展的現實要求,也吸收了國外立法經驗,是對中國社會現實需求進行的積極法律回應和法律安排,具有里程碑意義。法律的發展向來與政治、社會變遷密切相關。

“綠色原則”與民法其他基本原則不同,是從社會本位出發對民事主體的行為進行指導和約束。這是民法對生態環境問題進行回應的結果,是環境保護目標推動民法理論和制度發展與變革的結果。由于環境問題的特殊性和綜合性,進入20世紀以來,世界許多國家的法律中出現了綠色化、生態化的趨勢,它們在修訂民法典時,重點關注生態保護相關內容,對所有權絕對的原則進行了修正,吸納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新理念,適應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創新了民事法律制度。各國民事訴訟法大都相應地規定了侵權訴訟機制,譬如環境污染案件受害人可以對侵害人直接提起訴訟,很多國家還規定有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上述立法趨勢,即意在以民法特有的實現機制,達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法律目的。

回應現實需要,結合國外立法經驗,我國民法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是一項符合民法精神的新原則。理解“綠色原則”的法律含義,首先需從文本意思看,“綠色原則”是規范民事行為、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原則。作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實施法律行為的基本準則,“綠色原則”意味著民法對其保障的權利主體,提出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原則性要求,可以體現為相關具體法律規定的適用。如民法總則第132條關于“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規定,要求民事主體在實現民事權利的過程中,必須避免影響環境資源的違法、不當行為。如果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行為造成資源嚴重浪費或者環境嚴重損害的,將構成權利濫用行為,可被依法追究侵權責任。其次,“綠色原則”既是規范民事行為、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原則,還是處理民事活動與環境活動關系的基本原則,是體現民法和環境資源法積極互動的重要原則。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環境資源兼具經濟和生態兩方面的價值,物權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中納入關于環境資源的規定即為了平衡這兩種價值。法律規定了相應的環境資源保護機制,“綠色原則”對這些保護機制的運行具有基本指導意義。最后,“綠色原則”與其他民法原則協調、互補,貫穿著民法精神。

“綠色原則”通過相關法律規則和制度的完善、民事審判實踐、公民自覺踐行等環節得以貫徹

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綠色原則”決定了我國民法典的價值取向和性質,涉及到民事主體和權利體系的拓展等各個方面,貫徹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中,它不僅應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所普遍遵循,還對法律適用、法律解釋等司法實踐活動具有指導作用。作為價值取向,“綠色原則”適用于民法各部分和實施全過程。“綠色原則”要引導物權編、債權編等各編的協調統一,還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強化環境侵權責任的立法依據。而在法律適用中,基本原則可以指導法律判斷和法律解釋,劃定自由裁量權的合理界限。

立法機關需積極完善相關規范,以保障這項原則的落實。我國早在2007年制定了物權法,作為保護資源和環境的基礎性法律,這部法律就已經融入了環境保護理念,具體體現為:物權法規定了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物權法還把自然資源納入調整范圍,規定了礦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資源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這為促進資源合理利用奠定了產權基礎。物權法確認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也規定了海域使用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等幾類準用益物權,這對于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侵權責任法是落實“綠色原則”的另一重點部分,侵權責任法中的環境保護機制,也是一種重要的私法保護方式。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環境保護法對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保護生態環境,需要民事訴訟法規定更為詳盡的程序保障內容,從而促進民法和環境法更加積極的互動。“綠色原則”的適用還有賴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社會運行基礎。無論是節約資源,還是保護生態環境,都需要政府與公民共同努力。事實上,環境問題關乎個人切身利益,而每位公民的活動都可能會對環境產生影響,民法確立“綠色原則”有利于促進公民樹立環境保護意識,付諸行動、積極參與環境保護,最終實現環境保護的共治。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民法 民事 資源 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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