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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嘯虎:古代訟師為什么讓人“既恨又怕”
作者:殷嘯虎
在中國古代,那些專門替別人打官司出謀劃策、撰寫訴狀、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往往被稱為訟師。嚴格來說,訟師不能算是一種法律職業。因為他們給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行為是私下進行的。但是,訟師為了贏得訴訟,鉆研法律條文和訴訟技巧,積累了不少經驗,有的在今天看來依然有其價值。
以“非訟”為基本價值,以“無訟”為最高境界
從現有史料來看,最早的訟師應該是春秋時期的鄧析。
鄧析是鄭國的大夫,也是一個著名的法律專家。他一面潛心研究法律,編纂刑書,一面又廣招門徒,聚眾講學,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技巧,為那些打官司的人提供幫助,并根據案件大小和案情輕重的不同,收取數額不等的費用。
鄧析的這一做法,很受那些打官司的當事人的歡迎,但在執政者看來,此舉無疑是在鼓勵人們打官司,只會使打官司的人越來越多,擾亂了善良風俗與社會秩序。結果,鄧析竟被鄭國執政者抓起來殺掉了。
鄧析被殺,有著比較復雜的社會原因。但從中可以看出,官府對幫助別人打官司的行為是不提倡甚至是禁止的。
中國傳統的訴訟文化,以“非訟”為基本價值,以“無訟”為最高境界。《易經》中就有“訟則終兇”的話,把訴訟打官司看成一件可怕的事。孔子也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在這一訴訟價值觀的指導下,調處息訟無疑成了處理訴訟的最佳途徑。而那些不愿接受調解、繼續打官司的人,不論他是否有理,都會被視為“健訟”或“刁訟”。
至于訟師,更被視為一種不道德乃至非法的行當,不僅遭到人們的唾棄,而且受到法律的嚴厲禁止。清朝“循吏”汪輝祖認為,訟師唆訟,地棍害民,二者不去,地方上永遠不會太平,推行“善政”也無從談起。清朝的法律也明文規定:地方衙門應嚴厲查拿訟師。凡捉到訟師,一經查實,都要發往云南、貴州、兩廣極邊煙瘴地帶充軍。
然而,古代的訴訟尤其是民事訴訟奉行書面主義,到衙門打官司必須要有訴狀。《唐律》就明確規定:“諸告人罪,皆須注明年月,指陳事實,不得稱疑。違者,笞五十。”宋代對訴狀的格式也有具體的要求。訴狀寫得好不好,會直接影響到官司的勝負。因此,當老百姓要打官司時,有時就不得不求助于訟師了。
訴狀上多一筆或少一筆,“足以定人之生死”
訟師的訴訟技巧主要體現在撰寫訴狀,古代的一些“訟師秘本”也主要是傳授這方面的知識、技巧。
清代著名訟師諸福葆寫過一本薄薄的《解鈴人語》,其中就提出撰寫訴狀的“靈機四要”:一語靈機,一字靈機,一筆靈機,一轉靈機。
所謂“一語靈機”,就是“同一語也,足以生死人。其要訣,端在握筆時將全案關鍵默識于心,煉為數語,再煉為一語,然后更推敲數四以定之,則字字從鍛煉而得,欲生生之,欲死死之,則我之筆尖,誠足以橫掃千軍也。”
所謂“一字靈機”,是指“同一字也,或重如泰山,或輕如鴻毛,或毒如信石,或猛如豺虎。其要訣,則在深思靜念玩索得之,而不可以語授,或隨口得之,或隨念得之。下此一字,實有千斤之力焉。”
所謂“一筆靈機”,是指“詞狀中偶有加一筆而生,減一筆而死者,是訣誠不可以言傳已。機警者,每于無意中得之,如畫龍之點睛。然若從大門而入,與從犬門而入,亦足以生死人耳。”簡單說就是,多一筆或少一筆,足以定人之生死。
所謂“一轉靈機”,是指“詞訟中有因一語顛倒,而全軸為之變動者,亦玄之又玄矣。如有人以馳馬傷人改馬馳傷人,竟以自脫于罪者;又有人以屢敗屢戰改屢戰屢敗,而語意截不相同者,抑亦神乎其筆矣。”
這“靈機四要”并非紙上談兵,而都有實際成功的案例,堪稱“經驗之談”。
史料記載,孫某之女一日倚樓閑眺,一紈绔子弟對其進行調戲,“幾不可入目”。孫女羞憤難當,竟自縊而死。訟師張文珊撰寫訴狀控告,其中一句關鍵的話是“調戲雖無語言,勾引甚于手足”,一言而鐵定此案。
商品經濟發展與流通加速,造成各類糾紛增多
中國古代尤其是明清時期,南方一帶“健訟”之風盛行。
康熙皇帝在諭批中寫道:“朕巡省民生風俗,行次浙江,見省會兵民俱相和揖,生齒番庶,閭里乂安,但觀民間習尚,好行爭訟。”清代朱軾在上書中也說:“臣巡撫浙江,知杭、嘉、湖、紹四府民最好訟。”
民間的“好訟”之風與商品經濟發展有一定關系。
一方面,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私權意識不斷增強。
明代海瑞任淳安知縣時感嘆詞訟繁多,“大抵皆風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私,見利則競。以行詐得利者為豪雄,而不知欺心之害;以健訟得勝者為壯士,而不顧訟之兇”。
事實上,很多訴訟只是“一言不和,既相興忿爭不已”,而且爭必求勝、“終訟不已”,甚至為爭勝而“破家無悔”的有之、大肆誣告的亦有之。
另一方面,商品經濟發展與商品流通加速,客觀上造成了經濟糾紛的增多。特別是,涉及土地、債務和繼承等方面的訴訟,“片語不合,一刻顏變,小則斗毆,大則告狀不休”。
同時,所謂“面子”文化也是造成“好訟”之風盛行的重要社會心理因素。一旦打輸了官司,是一件很沒面子的事情;而為了要打贏官司,就不得不去求助所謂的專業人士。由此,訟師的出現,正是反映了社會現實的需求。
應當看到,訟師具有的法律素養和訴訟技巧,的確能為相關方提供一些便利。清代著名訟師謝方樽受理的一起浮尸案,就說明了這一點:
陽澄湖口發現一具男尸,身上并無傷痕,可能是深夜失足落水而死。鄉民發現后,就向地保報告了情況。
地保請謝方樽撰寫一紙呈文報官,謝方樽則索取100兩銀子作為報酬。地保一則沒有那么多錢,二則也不太愿意,故而只肯出20兩銀子。謝方樽便草草寫了一張“陽澄湖口,發現浮尸一具”的呈文。
地保拿到后,心里感覺不踏實,想想還是另籌了80兩,補足100兩銀子給謝方樽。謝方樽拿到錢后,便在“陽澄湖口”的“口”字上加了一“│”,變成了“陽澄湖中”。這樣一來,湖中發現浮尸就與湖口的地保沒有太大關系了。
果然,地保上報情況后,縣衙以湖中浮尸既無傷痕,不用立案驗尸,著令家人領回安葬。
客觀上促使官員熟悉法律,避免枉法裁判
歷史上,人們對訟師的評價基本上以負面為主。不論是官府衙門,還是平民百姓,似乎很少有為訟師說好話的。明清時期的訟師,也基本上是以“訟棍”的面目呈現在世人面前。
清末民初,有兩本關于訟師的書頗為有名,即《中國四大惡訟師傳奇》和《中國惡訟師》,以至于訟師撰寫的訴狀也被稱為“惡稟”。盡管其中有些訴狀不僅不“惡”,而且還富有正義感,但只是因為“訴棍”的緣故,它也不得不貼上“惡”的標簽。
訟師之“惡”主要在于教唆詞訟。中國古代的訴訟觀以“無訟”為最高境界,而訟師的職業是幫助人們打官司。訴訟越多,訟師牟利的機會也就越大。所以,在官府衙門看來,民間“健訟”之風盛行,很大程度上是訟師教唆的結果。
清朝“循吏”藍鼎元在《鹿洲公案》描述了一個教唆詞訟的惡訟師:
有訟師陳興泰,窮兇極惡,終日唆訟為生。常創詭名、架虛詞,赴道、府控告素不相善之家,或指海洋大盜,或稱強寇劫掠。上司提解羈縶牢獄,久之以無原告對質,釋寧行銷,其人己皆磨累破家,不堪復問矣。而教唆命案,代告包訴,平地興無風之波,尤興泰長技也。
訟師如此之“惡”,為什么民眾又會對其有著普遍需求呢?如果訟師總是在吸普通人的血,那么即便地方官不起來加以禁止,民眾應該也會與其疏遠吧?
有鑒于此,清代的王有孚在《一得偶談》中,就試圖將“訟師”與“訟棍”區分開來——彼播弄鄉愚、恐嚇良善,從而取財者,乃訟棍耳,安得以師字加之,繼而強調“訟棍必當懲,而訟師不必禁”。
他的理由是,“若夫安分良民,或為豪強欺壓,或為仇盜扳累,大則身家幾陷,小則名節攸關,捶胸飲恨,抱屈莫伸,僅假手于庸碌代書,具詞呈訴,非格格不吐,即草草敷衍,徒令閱者心煩,真情難達,于此而得一職能之士,為之代作詞狀,摘伏發奸,驚心動魄,教令對簿當堂理直氣壯,要言不煩,卒致冤者得白,奸者坐誣,大快人心。是不惟無害于人,實有功于世”。
王有孚提出的訟師“實有功于世”的觀點,是有一定道理的。訟師的存在,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由枉法裁判所催生的。
古代的衙門官員大多是科舉出身,熟讀經書,卻對法律條文不是很精通。面臨復雜的案件時,往往會憑借所謂的情理去判斷。而訟師的一紙訴狀,憑借對法律的理解以及情與法的融合,加上高超的訴訟技巧,顯得更高一籌,甚至會將衙門官員玩弄于股掌之上。
這也正是不少衙門官員對訟師“既恨又怕”的原因所在,也在客觀上促使衙門官員去了解和熟悉法律,避免枉法裁判的發生。
因此,清朝“循吏”汪輝祖在《學治說贅》中提出了“律例不可不讀”的觀點——
若田宅、婚姻、錢債、賊盜、人命、斗毆、訴訟、詐偽、犯奸、雜犯、斷獄諸條,非了然于心,則兩造對簿,猝難質諸幕友者,勢必游移莫決,為訟師之所窺測;熟之,可以因事傅例,訟端百變,不難立時折斷,使訟師懾服。
“蓋其用心細慮事精,非豪俠者逞其意氣之所可比”
“訟師秘本”傳授的訴訟技巧,大多是顛倒黑白、混淆是非,但行當內對運用這些技巧還是有一定底線的。
明代臥龍子編的《蕭曹致君術》,在談到“興訟入門要訣”時強調,“凡興訟務宜量力而行,不可妄生異說,枉法誣民。一時告狀容易,他日受刑難當”,“凡作詞狀之人,甚不可茍圖一時潤筆之資,飄空架砌,坑陷生靈,致兩家蕩產傾家,大小驚惶不寧。眼前雖得錢渡活,而自己方寸有虧,陰騭損壞”。
應該說,訟師雖然以牟利為目的,但也有一些人,如晚清的曹棣華,對那些“家貧不能聚謝儀者,亦置勿較,有時且給亦銀錢為養生之資”。
著名的惡訟師諸福葆雖然口碑不好,但也有路見不平、拔刀相助之時。據《中國惡訟師》及《刀筆菁華》等書記載:諸福葆在游覽杭州天竺山時,路遇土豪飛山虎當場踢死民婦,丟下紋銀十兩揚長而去,而“民懾其勢炎,不敢較”。諸福葆憤怒之下,代為起草了一紙訴狀去衙門控告:
竊李某某,綽號飛山虎,素性蠻悍,無惡不為。今茲怒馬橫行,踐民人之畝,民婦出而干預,豪即飛足踢中要害,當即身死。豪全不介意,擲下紋銀十兩,揚長自去。夫身有紋銀十兩,已可踢死一人;若家有黃金萬鎰,便將盡屠杭城?草菅人命,于此可見。不想光天化日之下,而乃有此惡魔。伏祈緝兇法辦,以慰冤魂。上伸國法,下順民情。存沒共戴,瀝血陳詞,哀哀上告。
“夫身有紋銀十兩,已可踢死一人;若家有黃金萬鎰,便將盡屠杭城”,堪稱經典的“一語靈機”。最后,衙門官員不得不將惡人繩之以法。
關于這個問題,《訟師惡稟大全》的編集者曾作過一個評語,大概能反映人們對訟師的“另一面”看法:用訟師于懲奸毖惡、扶弱植孤之地,其功可甚于豪俠義士萬萬。蓋其用心細慮事精,萬非豪俠者逞其意氣之所可比,特訟師之不肯為耳。(殷嘯虎)
(作者為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訟師 訴訟 訴狀 古代 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