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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四十一條 國家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類型的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
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重點??平ㄔO、科研教學、等級評審、特定醫療技術準入、醫療衛生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權利。
社會力量可以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享受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稅收、財政補助、用地、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國家以建成的醫療衛生機構為基礎,合理規劃與設置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省級區域性醫療中心,診治疑難重癥,研究攻克重大醫學難題,培養高層次醫療衛生人才。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對醫療衛生服務質量負責。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和行業標準以及醫學倫理規范等有關要求,合理進行檢查、用藥、診療,加強醫療衛生安全風險防范,優化服務流程,持續改進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第四十四條 國家對醫療衛生技術的臨床應用進行分類管理,對技術難度大、醫療風險高,服務能力、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要求較高的醫療衛生技術實行嚴格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技術臨床應用,應當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遵循科學、安全、規范、有效、經濟的原則,并符合倫理。
第四十五條 國家建立權責清晰、管理科學、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督有力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
醫院應當制定章程,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運行效率。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是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其秩序。
第四十七條 國家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醫療風險基金,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醫療衛生機構不斷改進預防、保健、診斷、治療、護理和康復的技術、設備與服務,支持開發適合基層和邊遠地區應用的醫療衛生技術。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推進全民健康信息化,推動健康醫療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的應用發展,加快醫療衛生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制定健康醫療數據采集、存儲、分析和應用的技術標準,運用信息技術促進優質醫療衛生資源的普及與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信息技術在醫療衛生領域和醫學教育中的應用,支持探索發展醫療衛生服務新模式、新業態。
國家采取措施,推進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健全醫療衛生信息交流和信息安全制度,應用信息技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構建線上線下一體化醫療服務模式。
第五十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服從政府部門的調遣,參與衛生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對致病、致殘、死亡的參與人員,按照規定給予工傷或者撫恤、烈士褒揚等相關待遇。
第四章 醫療衛生人員
第五十一條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于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遵守行業規范,恪守醫德,努力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
醫療衛生行業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醫學院校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
第五十二條 國家制定醫療衛生人員培養規劃,建立適應行業特點和社會需求的醫療衛生人員培養機制和供需平衡機制,完善醫學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和繼續教育體系,建立健全住院醫師、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建立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分布均衡的醫療衛生隊伍。
國家加強全科醫生的培養和使用。全科醫生主要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和轉診、預防、保健、康復,以及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服務。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人員依法實行執業注冊制度。醫療衛生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循醫學科學規律,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范和各項操作規范以及醫學倫理規范,使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醫療衛生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五十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獎勵制度,體現醫療衛生人員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
對從事傳染病防治、放射醫學和精神衛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崗位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津貼標準應當定期調整。
第五十六條 國家建立醫療衛生人員定期到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從事醫療衛生工作制度。
國家采取定向免費培養、對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強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醫療衛生隊伍建設。
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職稱的,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
對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在薪酬津貼、職稱評定、職業發展、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實行優惠待遇。
國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完善對鄉村醫療衛生人員的服務收入多渠道補助機制和養老政策。
第五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關心、尊重醫療衛生人員,維護良好安全的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共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醫療衛生人員執業環境。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醫療衛生 健康 服務 機構 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