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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華:建議規范行政復議調查核實工作
作者:王晨華
行政復議是我國堅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保護人民利益的重要制度和機制,其制度設計就是為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復議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充分地審查案件事實。
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行政復議工作實踐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尤其是行政復議機關“重書面審查、輕實地調查”現象比較普遍,嚴重影響了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為此,筆者就行政復議工作過程中審查事實方面的一些具體操作提幾點建議。
加強對行政復議過程中證據的核實工作。根據法律規定,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一般都是以書面審查為基本審理方法,個別案件采用聽證的方式審理。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應該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規范性文件為準繩,事實的認定必須以證據為基礎。因此,無論是書面審查還是聽證審理,對證據的調查核實都非常重要。行政復議審查的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需要對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舉證,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絕大多數證據都是行政機關也就是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這些證據以書面證據為主。作為復議機關應該對這些證據進行嚴格的核實和調查,對于一些單位部門作出的說明、證據等材料,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申請人一方提出申請,應該去出具證據的部門現場核實、調查、詢問,以證實該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注重對現場的調查、勘察。一些涉及土地、房產、林木等不動產的行政復議案件,尤其如土地確權、土地爭議糾紛、閑置土地等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該注重對現場的勘察和明確。對于這些案件,一些有爭議問題只有現場勘察才能真正發現,僅僅書面審查不足以明確一些問題和糾紛的真實情況。同時,實地勘察既能夠召集案件各方當事人到現場,把一些與現場相關的事實確定下來;也能夠讓人民群眾確實感受到復議機關依法嚴格履行復議調查的職責,不會讓人民群眾說:“你連現場都沒有去就作出決定了,你真的知道實際情況嗎?”。只有依法履行應盡的調查、勘察程序,得出的決定才能讓人信服。
建立讓直接的工作人員參與聽證的制度。對于一些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原行政行為中存在現場調查、檢查、強制等措施的,在有必要的情況下,或者申請人要求的情況下,應當由當時直接參與的、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參與復議聽證,接受詢問。行政強制的復議案件中,如果爭議的是當時采取行政強制時現場清點、記錄、查封的程序問題,那么應該由當時直接進行清點、記錄、查封的工作人員到復議聽證的現場進行詢問了解,以還原當時的真實情況,來判斷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王晨華)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行政復議 證據 案件 現場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