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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太軒等:借力公益訴訟維護個人信息安全
作者:西南政法大學 吳太軒 楊心雨
近年來,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問題嚴重,針對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可以通過刑法進行規制,然而這種方式存在一定局限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員工利用職務便利或因業務需要而實施,有的用人單位對此知情但出于利益考慮而默許,由于犯罪行為并非用人單位直接實施,因此難以適用刑法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對用人單位進行規制。而行政機關往往由于涉案當事人多、證據難以調查等因素怠于查處此類行為。2017年行政訴訟法確立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為督促用人單位和行政部門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帶來了契機。
2019年7月,某檢察院在審查某房產中介公司的銷售人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中發現,房產公司對此事知情卻并沒有采取措施干涉、阻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有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的義務。然而在該銷售人員被法院判處刑罰后,房產公司卻并未因此受到行政處罰。于是,該地檢察院啟動了行政公益訴訟程序,向市場監管局發出了檢察建議。對此,筆者認為,將行政公益訴訟適用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領域不僅能夠彌補刑法規制的局限性,同時還能督促相關行政機關、用人單位主動履行監管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然而,行政訴訟法僅規定了行政公益訴訟適用于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其受案范圍的局限問題近兩年頗具爭議,主張擴大行政公益訴訟受案范圍的聲音越來越強烈。為完善這一制度,并將其更好地適用于個人信息安全維護這一領域,特提出以下建議。
擴張解釋行政公益訴訟的范圍。行政公益訴訟是為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設,根據這一立法目的,不應當將行政訴訟法對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范圍的規定理解為列舉排斥型規定,法條中對案件范圍列舉后的“等”字應當視具體情況靈活把握。
首先,可以通過出臺司法解釋、工作規定等方式,直接對行政公益訴訟范圍進行擴張解釋,并且針對擴張領域內何種條件下才能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程序作出進一步說明。
其次,最高法、最高檢還可以通過發布典型案例、指導案例的形式間接認可行政公益訴訟在個人信息保護及其他領域的合理適用。
充分利用訴前程序及時解決問題。在前述案例中,檢察院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的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市場監管部門查處了放任業主信息泄露的房產中介公司,使該違法行為在進入行政公益訴訟審判程序之前就被及時遏制。未來如何更充分、高效地發揮訴前程序的作用,有兩個方面還可以再完善。
一方面,要規定啟動程序前應充分論證,提高檢察建議的科學性、民主性。比如,2018年5月,某地通信管理部門以“騷擾電話”定義不明為由不積極對該區推銷電話擾民的情況進行查處。對于“騷擾電話”是否屬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是否屬于公益訴訟的范圍,當地檢察院邀請多位法學專家進行專題研討和論證,并成立專案組進行調查,后于2018年7月向當地通信管理局發出了檢察建議。
另一方面,要完善線索移送機制,提高檢察建議落實效率。在刑事訴訟領域,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之間的線索移送規定已較完善,但在行政公益訴訟這個新生領域,相關的具體規定尚未出臺。大規模、嚴重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往往是由檢察機關在進行公訴審查時先掌握相關證據,而且這些證據大多由偵查機關取得,因此較為充分確鑿。行政部門收到檢察建議進行查處時相應證據也必不可少,若檢察機關能將其已掌握的證據直接移交相關行政部門,將提高其整改效率,同時也將提高檢察建議的落實效率。
采取措施提高檢察建議的實效性。首先,在制作檢察建議書時,應確保所提建議具體可行。檢察建議的內容對于行政機關的整改效果具有重要意義,檢察建議如果不具體、不實際,行政機關很難據其進行整改,這會直接影響檢察建議的實效。其次,檢察院收到行政機關書面回復后仍要回頭查看,監督落實情況。最高法、最高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并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但是,要落實行政機關的履責情況,僅有其書面回復顯然是不夠的。如上文“騷擾電話”整治公益訴訟案中,通信管理部門作出回復以后,檢察院仍再次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騷擾電話治理情況進行了社會調查,檢驗其成效。
維護個人信息安全已經刻不容緩,而行政公益訴訟作為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理應發揮應有作用。通過擴大行政公益訴訟的適用范圍、完善配套機制和提高實效性,可以推動行政公益訴訟在更廣泛的領域發揮更充分的作用。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公益 訴訟 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