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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如何掌握手中戒尺

2019年11月26日 08:28 | 作者:韓丹東 祁增蓓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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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擬將懲戒分類并明確具體懲戒權 專家分析

教師如何掌握手中戒尺

● 教師懲戒是教師針對學生的不合范行為,對學生的身心施加某種影響,使其產生悔改之意,以達到矯正目的的一種教育方式

● 現實教育活動中依然存在對教師懲戒行為的合理限度缺乏明確規定等問題,使得體罰與懲戒的邊界不清晰。教育懲戒不等于暴力和體罰,教師法的修訂工作應當將懲戒與體罰、變相體罰予以明確區分,對教育懲戒的主體、權限大小、實施范圍和方式作出嚴格具體的限定

● 由于懲戒主體和懲戒的具體形式呈現出多樣性和復雜性,故而可規定教育懲戒的原則性規則,應遵循合法性原則、比例原則和教育性原則,明確懲戒權行使的程序以及建立懲戒權的監督、救濟機制

關于教師懲戒權的討論,多年來一直備受關注。

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規則》將教育懲戒劃分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和強制措施。《規則》一出,再次引來社會熱議。

前不久,廣東擬在全國率先嘗試通過立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并明確教師可以對學生實行“罰站罰跑”。近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其官網發布《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法制日報》記者發現,目前條款出現變化,此前一審提交法規中允許老師對學生進行“罰站罰跑”的條款被刪去,取而代之的是將具體的教育懲戒規定下放給學校主管部門。

教師的教育懲戒權究竟該怎么用?懲戒與體罰的邊界又在哪里?

說服教育收效甚微

懲戒應該把握尺度

在國人的傳統觀念中,教師懲戒學生就如同父母教訓不聽話的兒子一樣,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直到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以后,隨著西方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人們才開始對教育懲戒產生疑問。尤其在一些學生遭到老師過分懲罰甚至虐待的新聞曝光后,教育懲戒更一度被認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詞。

“我們作為老師就需要指出錯誤,給他們正確的引導。現在不允許老師體罰學生,網絡那么發達,一不小心就被爆料。”天津市薊州區某中學教師高紅(化名)說,學生們還處在認識世界、建立三觀的階段,更要注重引導培養。

高紅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教師肯定希望學生學習好,但大多數學生處于青春期,有時候比較叛逆。“對于一些太不聽話的學生,教師應當有適當懲戒的權利,但懲戒要有度,不能給學生的心理和生理造成傷害,同時要了解學生的性格,對癥下藥,既要保護他們的顏面又要起到教育作用。”

高紅說,有時候懲罰并不能讓學生明白自己的錯誤,反而容易引發其抵觸心理,所以應既有說服教育又有不過度的懲罰,讓學生明白自己犯了錯,需要改正。

“學生都是獨立的個體,有自己的個性,說服教育和懲罰更需要因人而異,要了解每個學生的情況,看他們更適合哪種教育。”高紅說。

張超(化名)是一位中學生的家長,他認為教師的懲戒要適度,“如果是棍棒底下出狀元的度,那肯定不行,初中學生處于叛逆期,越打越罵可能會適得其反。但也不能過分地溫柔教育,這會助長學生不好的習慣,所以教師應有權利對學生進行合理的懲戒”。

“如果我的孩子不聽話,老師可以進行說教。如果屢教不改,我是不反對打的。古代老師不都有戒尺么?打手打屁股都是可以接受的。”張超說。

合理限度規定不明

體罰懲戒邊界不清

在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曉峰看來,中小學階段的未成年人正處于健全人格形成的關鍵階段,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給予學生適當的懲戒,有助于其健全人格的形成。

“實踐證明,教師對學生嚴格要求,對于學生的不良習慣、做法予以及時糾正,伴之以必要的懲戒,對于規范學生的行為,培養優秀的學生,是必要的。但是懲戒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副主任鄭寧說。

那么教育懲戒應該如何把握好尺度?又該如何界定體罰和懲戒的邊界?

據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國際法學院副教授王天星介紹,體罰是指教師對學生的身體進行直接侵害,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如毆打、罰站罰跪等;變相體罰是指采取其他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并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諷刺、侮辱學生、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等;教師懲戒是教師針對學生的不合范行為,對學生的身心施加某種影響,使其產生悔改之意,以達到矯正目的的一種教育方式。教育懲戒的對象是學生的過錯行為,懲戒的程度也要視懲戒對象及其過錯行為的具體情況而定。

“然而,在現實的教育活動中,依然存在對教師懲戒行為的合理限度缺乏明確規定等問題,使得體罰與懲戒之間的邊界問題不清晰。教育懲戒不等于暴力和體罰,教師法的修訂工作應當將懲戒與體罰、變相體罰予以明確區分,對教育懲戒的主體、權限大小、實施范圍和方式作出嚴格具體的限定,厘清教育懲戒的邊界,讓社會對教育懲戒有一個基本的認識。”王天星說,在實踐中,由于懲戒主體和懲戒的具體形式呈現出多樣性和復雜性,可以規定教育懲戒的原則性規則,應遵循合法性原則、比例原則和教育性原則,明確懲戒權行使的程序以及建立懲戒權的監督、救濟機制。

在朱曉峰看來,依據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結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懲戒權的邊界是不得體罰或者侮辱學生,如果體罰或者侮辱學生的,構成懲戒權的濫用,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體罰行為由于侵害學生的健康權、人格尊嚴,已被我國教育部門所禁止。懲戒可以,但不應進行體罰。”鄭寧說,“教師的懲戒應采取一些溫和但行之有效的手段,比如扣分、警告等。主要應遵循三個原則,一是平等原則,教師應該平等對待學生,一視同仁;二是尊重原則,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懲戒時不能侮辱學生的人格;三是比例原則,教師懲戒的手段和學生的行為性質應當成正比,并且不得進行體罰,侵害學生的生命權、健康權。”

現行法律尚未明確

亟待立法全面保障

有一個現實問題是,教師是否擁有懲戒權?

朱曉峰認為,盡管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未明確規定教師的懲戒權,但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教師法第七條等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可以批評教育學生,以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尤其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對于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從目的解釋的角度來看,這里的批評教育以及管教學生,本質上就是教師懲戒權的一種表現形式。”朱曉峰說。

鄭寧也分析稱,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教育懲戒權,但從教育的規律來看,懲戒是教育機構和教育者對受教育者行使管理和教育權的一種表現。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第四十四條規定,受教育者有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管理制度的義務。

“教師在立法層面沒有懲戒權。從目前的立法實踐來看,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都對教師的管教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給予教師懲戒以肯定。”王天星說。

據王天星介紹,6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提出,將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表示,教育部將抓緊修訂教師法,明確實施教育懲戒權的原則,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實施的范圍、程度和形式,規范行使教育懲戒權。

“可見,對教育懲戒權進行詳細的立法規定是此次教師法修訂工作的重要目標,有助于界定教育懲戒權的法律界限,為教師行使懲戒權提供明確的立法依據,同時也有助于規范教育懲戒權的行使。”王天星說。

朱曉峰補充說,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有懲戒權,但不得濫用該項權利,可以批評教育學生,也可以采取如罰站等不構成體罰或侵犯學生身心健康的管教措施。對于教師在懲戒權范圍內實施的管教行為所引起的不良后果,教師以及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記者 韓丹東 實習生 祁增蓓)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懲戒 學生 教育 教師 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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