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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薅羊毛”糾紛判例結果不一 是否及時告知是關鍵
涉“薅羊毛”糾紛判例:有的判履行合同,有的判合同未成立
澎湃新聞記者 薛莎莎 實習生 鞏漢語
一家網店錯將臍橙價格寫成“26元4500斤”,疑被“羊毛黨”盯上,短時間內被“薅”出近700萬元訂單,引發關注。
11月8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在裁判文書網以“薅羊毛”為關鍵詞查詢,共有14起案件涉及“薅羊毛”,其中有8起為民事糾紛案件。
有兩起民事糾紛案件,網店因價格設置錯誤,店鋪無法發貨被消費者告上法庭,網店方面懷疑被“薅羊毛”。
這兩起案件,雖然因相同的原因被起訴,但結果不同。一家“Gap禮品卡專賣店”的網店錯將1000元面值的禮品卡標注的售價為490元,因無法發貨,消費者將其告上法庭。法院判決買賣合同未成立,只判被告補償原告100元并承擔案件相關受理費。在另一起同類民事糾紛中,網店錯將10000余元的商品價格標作1000余元,無法發貨后被告,法院最終判決網店繼續履行合同,交付購買的家具。
對此,有律師稱,兩個案例之所以審判結果不同,主要因素是賣方是否及時告知了價格設置錯誤信息。若根據相關事實證明賣方第一時間告知價格設置錯誤,則合同成立,反之則不成立。另外,若判定合同簽訂時雙方存在重大誤解,也可申請撤銷合同。
案例一:法院判買賣合同未成立
網店錯將1000元面值的禮品卡標注的售價為490元,店鋪未發貨被消費者告上法庭。今年10月18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份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8年12月10日,上海啟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營的網店“Gap禮品卡專賣店”開展促銷活動,1000元面值的禮品卡標注的售價為490元。當日,原告張某在被告店鋪購買10張1000元面值的禮品卡,共支付4900元,款項由第三方實際控制。原告提交訂單后,被告以系統設置錯誤為由未發貨。
同日,被告在其網店首頁貼出公告稱,面額為1000元的電子卡的折后售價應為980元,由于設置不當,導致支付價格異常,該店已停止該禮品卡的銷售和使用,正為購買的顧客辦理退款并贈送一定價值的電子禮品卡。
被告提出兩種解決方案。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解決方案,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被告在其店鋪發布的圖片顯示,“GAP電子卡98折優惠”,除1000元面值的電子禮品卡價格為490元,其他面值的禮品卡均以98折價格出售。根據宣傳圖片、“寶貝”(貨物)一欄及其他面值電子禮品卡的售價,可以認定被告關于涉案禮品卡的真實意思為:面值1000元的Gap電子禮品卡,98折優惠出售(售價應為980元)。由于被告設置錯誤,原告按此下單,訂單內容則變為:以490元的價格購買面值1000元的禮品卡。根據《合同法》規定,原告與被告之間關于涉案禮品卡的買賣合同未成立。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的相關請求,及被告要求撤銷涉案禮品卡買賣合同的反訴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令被告補償原告100元并承擔案件相關受理費。因原告已經支付的禮品卡價由第三方控制,如原告欲收回涉案款項,可依有關規定另行主張。
12月12日,有媒體以《GAP雙十二:千元禮品卡490元賣,網友蜂擁“薅羊毛”》為題報道了前述事件。報道稱,有網友統計估計,該商品在下架前銷量超過50000件。
案例二:法院判履行合同
與前述案例類似,今年10月14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另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書認定以下事實:2018年7月3日17時28分許,原告林某在被告蘇州卡爾森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爾森)經營的網店“富帝爾家具旗艦店”購買全新購買全新“實木家具”1+2+3組合一套并支付商品價款。交易價格為促銷價1195元(標示的原價為2390元)。隨后,客服人員先后以該款產品已停產、沒貨、SKU(庫存量)價格有誤為由,稱無法發貨。
卡爾森辯稱,林某下訂單當日,案外人主動與卡爾森聯系,稱該公司遭遇惡拍,并提供群名為“一起薅羊毛擼得快”的微信聊天記錄。聊天記錄顯示,部分群員在明知案涉商品成本價至少在六七千元的情況下,在群內宣傳號召惡拍,稱要把事情擴大化。
判決書顯示,2018年7月3日16時49分至17時36分期間,該店鋪共收到32筆同款商品訂單,其中包括林某購買案涉商品的訂單。隨后,卡爾森報案稱,其網店標錯價格,將10000余元的商品價格標作1000余元,遭人惡意購買30多件。警方建議其通過平臺客服申訴,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法院審理認為,從網店發布的商品信息來看,案涉家具是由三款家具組合而成,其中任何一款家具的單品促銷價均遠遠超過1195元。按照生活經驗法則,有事實依據證明卡爾森在其網店發布的案涉商品促銷價格系標價錯誤。
庭審中,經法院詢問,卡爾森表示不申請撤銷涉案網絡購物合同,法院予以照準。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卡爾森是否應當履行交貨義務?受理法院認為,本案商品標價錯誤系卡爾森過失所致,不影響合同效力。法院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林某系惡意購買。按照《合同法》規定,林某有權要求卡爾森繼續履行合同,交付購買的家具。
該案最終判決為卡爾森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林某交付前述家具一套,并駁回林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澎湃新聞11月9日從卡爾森方面獲悉,此次法院判決后,該公司繼續上訴。最終雙方以卡爾森賠償原告林某2000多元達成和解。
律師:是否及時告知價格設置錯誤成關鍵因素
同類型民事糾紛案件,為何法院判決結果截然相反?有律師認為,商家是否第一時間告知消費者價格設置錯誤成關鍵因素。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此外,《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公益律師趙良善分析,消費者起訴“Gap禮品卡專賣店”的案例中,法院認定賣方發布的宣傳圖片、面值1000元的Gap電子禮品98折優惠(售價980元)為要約,因賣方價格設置錯誤,買方以490元的售價訂單的行為為買方的新要約,并非買方的承諾。之所以這樣認定,是因為賣方及時告知了價格設置錯誤信息,不接受買方張某的490元的售價訂單承諾,故合同不成立。根據《合同法》規定,買方張某的490元的售價訂單演變成了買方張某的新要約,針對這一新要約,賣方未作出承諾,因此,雙方的合同不成立。
消費者起訴卡爾森的案例中,法院認定賣方發布的案涉商品銷售信息為要約,而買方的訂單行為為承諾,故雙方的合同成立。因本案中賣方未及時告知價格設置錯誤信息,所以未將買方的訂單價(承諾)內容與賣方發出的要約價(要約)內容不一致定性為買方的新要約。本案中,法院釋明了價格設置錯誤及未及時告知買方的補救措施:合同雖成立,但是可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已成立的合同,但賣方放棄該項權利。
趙良善稱,在實踐中,遇到價格設置錯誤時,商家應及時告知用戶,據此,法院可認定用戶的訂單行為系新要約,并非承諾,從而認定網絡購物合同不成立。
針對“卡爾森案例”中,卡爾森拒絕行使撤銷權的行為,趙良善分析認為其或對審判結果盲目自信而放棄這一權利。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邢鑫則認為,商家或認為合同自始至終未成立,不存在撤銷合同的情況,所以不申請撤銷合同。
另外,邢鑫認為,商家標錯價格時,可以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或變更合同,但并不意味著只要價格標價過低就可以申請撤銷合同。若商家為惡意促銷,或制造噱頭造成同行之間的惡意競爭,對商品進行宣傳時存在主觀故意的情況,則法院應基于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考慮,判定繼續履行合同。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合同 價格 法院 禮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