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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214萬只還3.2萬 溫州審結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
溫州審結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
欠214萬只還3.2萬 法院稱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保護“誠信而不幸”者而不是老賴
平陽法院簽發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
近日,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順利辦結。浙江溫州中級人民法院在通報中稱,債務人蔡某由于沒有清償能力,214萬余元的債務只需在18個月內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償3.2萬余元。經辦該案的平陽縣法院工作人員向北京青年報記者表示,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保護的是“誠信而不幸”的人,而不是老賴,法院還會采取三大舉措嚴格把關防范逃廢債行為,不讓債務人“鉆空子”。
全國首例
214萬債務只還3.2萬
10月9日,溫州中院聯合平陽縣法院,通報了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情況。
案件中,債務人蔡某系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調查,蔡某僅在就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從該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讀于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今年8月12日,平陽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溫州誠達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管理人對外發布債權申報公告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公告后,平陽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開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蔡某以宣讀《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的方式鄭重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愿意承擔法律后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9月27日,平陽法院簽發了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并終結對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執行。最終,該案得以順利辦結。
法院回應
保護“誠信而不幸”者
10月10日下午,北青報記者從平陽法院工作人員處了解到,蔡某并非破產企業大股東,“該公司破產清算的時候由于賬目處理不規范,導致個人債務和公司債務混雜,所以最后認定蔡某需要連帶清償欠款。”
該工作人員介紹,很多人誤以為蔡某是老賴,實際上并不是。在蔡某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之前,法院雖然對他進行了消費限制,但是并沒有將他列入失信人名單,“如果他在失信人名單中,是無法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我們保護的是‘誠信而不幸’的人,而不是老賴。”
北青報記者從溫州中院了解到,盡管我國大陸地區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是“個人破產”的事實大量存在,許多“執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形式結案,長期成為法院執行的歷史包袱,影響了強制執行的司法權威和公信力。與個人破產功能相當的制度——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是在個人破產立法前的空當期、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依法開展的積極探索。
溫州中院執行局局長陳衛國稱,此案不僅促成債務人取得債權人的諒解并“重獲新生”,也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該案為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鮮活的司法實踐素材。
陳衛國指出,該案件首次探索了自由財產、債務豁免、失權復權等個人破產中獨有的制度理念。債權人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是對個人破產中自由財產理念的充分體現;清理方案約定,若債務人自個人債務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期限內嚴格按照方案償還債務,則今后債權人自愿放棄對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追償權,這是一種附條件的債務豁免;清理方案開始實施后,平陽法院即向債務人蔡某發出行為限制令,是對失權制度的嘗試運用。同時,清理方案明確,蔡某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三年后,恢復其個人信用,為其再次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提供可能,這是對破產復權制度的積極適用。
三大舉措
防范債務人“鉆空子”
平陽法院工作人員表示,本案辦理中通過各環節嚴格把關,不讓債務人“鉆空子”。具體措施包括:一是嚴格財產調查。為防范債務人逃廢債等不誠信風險,管理人詳細調查了債務人及其配偶名下的家庭財產狀況,包括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保險、股權、支付寶及財付通等財產信息。
二是充分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質詢權。由債務人列席債權人會議并接受質詢,債權人針對債務人的財產和債務數量、去向提出了詳細的質詢,由債務人一一答復,提升了債權人在個人債務清理程序中的獲得感。
最后,嚴格落實監督機制。為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債務人應遵守法院簽發的行為限制令,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法院或管理人申報家庭年收入和債務償還情況,并接受債權人與社會各界的監督與核查。
同時約定,自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發現債務人未申報的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及其他逃廢債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
專家釋疑
個人破產制度等同欠債不還嗎?
針對此案,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在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對‘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而言是福音。”
宋清輝說,個人破產制度是對應企業破產制度而言的,是指當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和以后應盡義務的一種法律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并不意味著可以欠債不還,“個人破產制度起到的是制衡的作用,債務人除了基本的生活開支之外,仍要不斷地償還部分債務。”
首例“個人破產”案意義是什么?
宋清輝稱,一些企業主為企業的債務提供擔保,“一旦經營失敗企業破產,企業主會背負重債。要想使其擁有重新開始的機會,很有必要在這個階段推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這樣做對債務人本人、債權人雙方都有利。”
之前,由于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對于債務人來說,如果真的無力償還,一旦遇上暴力催債等外力逼迫,走上絕路的悲劇事件就難以避免。債務人無力償債,就可能催生“爛賬”,這種情況損害了雙方的利益。
個人破產制度研究制定,對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來說,從產品、利率設定到風險管理,以及債權催收都需要作出調整,而不是在獲得了債務人的抵質押品和無限連帶責任的承諾后就草草放款,從而減少他們激進放貸的動機,降低相關債務糾紛發生的頻率。
全國推行有哪些難點?
宋清輝表示,由于現階段我國財產登記制度不健全、現金交易管控不嚴格等,可能會導致個人破產制度成為老賴逃債的工具,出現債務人轉移隱匿財產、逃廢債務的現象。
個人破產制度是一個系統化工程,需要多管齊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信用體系、信息共享機制等。例如,去查債務人異地名下的房產,由于全國聯網工作相對滯后,就需要一個城市一個城市去發函查詢,若債務人在多個城市有房產,很難逐一查詢。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債務 債務人 破產 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