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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行政執法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十、 新疆某商行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案
案例概述:
2018年3月14日,新疆喀什市無線電管理局檢查人員在對喀什地區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市場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某商行涉嫌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經調查,該商行銷售的四臺無線電對講機未查詢到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
該商行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銷售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取得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不得銷售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標注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屬于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喀什市無線電管理局對其作出沒收設備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無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該案結案。
案例點評:
該案是新疆地區依法查處的一起非法銷售未取得型號核準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典型案例。喀什市無線電管理局在執法過程中法律適用正確,執法程序規范,案卷規范完整,對該類違規行為的查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在行政執法中要準確把握行政執法標準的統一性,嚴格執法程序,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切實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科普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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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麗鑫
關鍵詞:無線電 設備 干擾 擅自 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