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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行政執法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九、 上海市某工廠擅自使用手機信號放大器干擾公眾移動通信案
案例概述:
2018年8月,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局收到“12345”市民服務熱線轉送單,反應嘉定區某工廠內安裝了某天線,導致無法撥打手機。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局隨即組織技術人員開展調查,經多次摸排,最終確定該廠區安裝的天線為手機信號放大器,造成了對電信基站的干擾。
該工廠擅自使用手機信號放大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第十四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以及第二十七條“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規定,對公眾移動通信造成嚴重干擾。
2018年8月21日,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設備,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法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有向無線電管理機構陳訴、申辯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當事人于8月28日到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局作出陳述申辯,經審核,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局認為陳述申辯理由和證據不充分,最終決定維持原行政處罰。當事人自覺履行了行政處罰,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該案結案。
案例點評:
設置、使用手機信號放大器干擾公眾移動通信的違法行為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無線電技術的進步日益增多,侵害了手機用戶的正當通信權益。本案是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局針對此類案件進行查處的一起典型案例。在本案執法中,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局認定違法事實清楚,取證工作細致,案件的處罰結果與當事人行為的危害性相適應,是該類型案件處罰的有益借鑒。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切實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賦予的監管職能,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加大監管力度,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編輯:王麗鑫
關鍵詞:無線電 設備 干擾 擅自 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