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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40年親歷者講述立法故事
第七部法律,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這是第一部對外開放的法律,旨在引進外國資金、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楊景宇說,起草這部法律時,我國沒有實踐經驗。怎么辦?一是打破傳統觀念束縛,整理了一份《列寧關于用租讓制利用外資的一些論述》。二是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整理了《一些國家和地區辦合資企業的規定》等十幾份資料。三是規定得原則一些,不宜過細,只有15條。
楊景宇介紹,這部法律可以說具有破冰意義,引進市場法則,規定合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協議、合同、章程規定。同時開啟現代化企業制度,規定合資企業的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決定重大問題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張春生
6部法律助推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們黨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有一張路線圖。”張春生說,這個路線圖是實踐探索的結果,與6部法律關系密切。
合資經營企業法:成為對外開放宣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于1979年制定,給人印象是對外開放,利用外資,一共15個條文。張春生介紹,當時鄧小平接見日本一個代表團,對方說這是一個宣言式的法律,鄧小平說不錯,是我們對外開放政策的一個宣言。 “現在回想,這15個條文是開放同時啟動了改革,一是啟動了保護私有資產的先河,二是在總的計劃經濟體制內開辟了一塊市場。”張春生說。
1979年7月制定《合資法》后,同年8月,法制委員會聽取實施情況匯報,并研究配套法律。《合資法》規定,可以用專利、商標投資,商標法、專利法這兩個法律勢必列入議程。
商標法的制定相對容易,主要爭論是規定企業自愿注冊還是強制注冊。最終,習仲勛主持法委會議確定了自愿注冊的原則。1982年8月23日,商標法在常委會獲得通過。
專利法的制定,則邁過了三個門檻。第一個門檻,是中國要不要實行專利制度,有大爭論。張春生說,當時工業主管部門、國家經委的一部分同志反對,理由是用外國技術不花錢,也可以“一家花錢引進,百家使用”;科技界和科技主管部門的部分同志堅持要制定。最后,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傾向于制定,專利法列入議程。
第二個門檻,是規定幾種專利。張春生回顧,專利局傾向于搞三種,有的同志傾向于搞一種,怕“大的抓不住,小的特別繁瑣”,最后國務院決定搞三種專利。
第三個門檻,1984年年三十前一天下午,有同志提出,草案的結構照抄了臺灣的專利法,用起來也不方便。當時專利法已經經過常委會會議審議,經過幾次修改,要提交表決了,法律委員會主任彭沖決定修改。于是,春節三天假期,張春生把一條條剪出來的條文重新組合,把三種專利合并在一起寫,減少了幾十個條文。最終,這個方案獲得通過。
合同法:為加入世貿組織鋪平道路
經濟合同法“是計劃經濟的母體之中生下來一個市場主體的嬰兒”,張春生說,當時合同要遵守計劃,計劃改變可以看成不可抗力,合同也要隨之改變,“某種程度上可以說,1981年的《合同法》是實現計劃的一個手段”。《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亮點是和國際接軌,張春生說,這給我們后來加入世貿組織鋪平了道路。
而民法通則改變了由計劃體制包攬一切的局面。張春生介紹,從1979年到1986年,民法通則爭論了7年。1979年10月2日,民法小組成立,兩年多后寫出了民法典第二稿。“但是這個稿不能實施,改革剛開始,經濟方面許多制度尚難定型,500多個條文許多沿襲了國外規定。”張春生回憶。1982年5月,法委主任習仲勛主持會議,決定民法小組就此解散,此后“改批發為零售”,一個一個起草民法單行法。
對于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張春生回憶,根據1987年黨的十三大精神,黨內最高領導人提出來立法要為改革服務,改革也要遵守憲法法律,請全國人大考慮修改憲法問題。
人大經過研究,最初考慮改七條,最后經過反復研究改了兩條。一條以憲法的制度肯定了私營經濟的合法化,另一條允許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
“前者從憲法上肯定了私營經濟的合法地位,后來兩次憲法修正案又進一步作了完善,這實際上是增加了一個重要市場主體。因為市場經濟是交易經濟,不能國家自己和自己做交易,勢必要引出私營企業來。”張春生說,第二條土地使用權原來是不能轉讓的,現在土地使用權變成了一個“大商品”,可以轉讓。
●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康生
制定物權法 請反對者當面提意見
自1985年調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到2013年從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退休,胡康生參加了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物權法、刑事訴訟法、刑法等幾部支撐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的起草和審議。
其中,物權法的制定創造了請對法律草案提出反對意見的同志當面聽取意見、審議次數最多、中央政治局帶頭組織集體學習等中國立法史上的多個“第一”。
“平等保護物權原則”引爭論
制定中國特色物權法是一項重大改革。胡康生說,物權是法律語言,用大白話說就是財產權。1986年制定民法通則時想用物權概念,考慮到大家都不熟悉這個概念,就用了更通俗的表達方式,“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從1986年到2007年,經過20年改革開放,大家的法治觀念提升,改用物權的法律語言順理成章。
物權包括所有權,派生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物指有形物,有形物包括不動產、動產,由物權法調整。另外,無形物,指知識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力成果,由相關知識產權方面法律調整。
改革催生物權法的出臺,卻引起了一場因制定中國特色物權法與堅持改革的一場大爭論。
“為什么說是一場重大改革,因為制定這部法律引起了很大爭論,尤其是關于平等保護物權的法治原則”,胡康生解釋,即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物權是否應該平等保護,引起重大分歧,有“違憲說”、“非法財產合法說”、“合法財產非法說”、“抄襲西方物權說”等。
因為這場大爭論,這部法律從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法草案初次審議(物權為其中一篇),到2007年3月提交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共經8次審議,審議次數之多在立法史上是第一次,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一個典范。
將反對者意見作為社會意見的一部分
關于平等保護物權的爭議中,以“違憲說”為最。胡康生介紹,北大教授鞏獻田等聯名上書,在2005年8月致信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等中央領導同志,稱“平等保護違憲”。當時吳邦國批示,請他專門聽取鞏獻田教授的意見,作為座談征求社會意見的一部分。
2005年9月13日,胡康生約請鞏獻田教授到法工委,直接聽取反對意見。
聽了鞏獻田的意見,結合上書提出的意見,胡康生認為,所謂“違憲說”,主要理由有三:一是以“平等保護”的原則否定憲法“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二是法律上保護所有主體的物權,實際上可能只是保護極少數人的物權,認為只有強調保護國家和集體的財產權,私人財產權才能得到可靠的保護;三是背離社會主義原則,平等保護,沒有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基本經濟制度。
事后鞏獻田表示,國家立法機關的領導同志們如此重視和聽取一個普通黨員和一般公民的反對意見,這本身就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個很大的進步,他為此感到高興和欣慰。
對于鞏獻田的意見,吳邦國高度重視。胡康生回憶,吳邦國一再強調,對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實行平等保護,是憲法規定的原則,必須正確理解憲法確定的基本經濟制度,準確把握憲法遵循的原則。
吳邦國還指出,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公平競爭、平等保護、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市場主體都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權利,遵循相同的規則,承擔相同的民事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立法 法律 改革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