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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干部人事檔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檔案建立、接收、保管、轉遞、信息化、統計和保密,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整理和歸檔等。
日常管理工作中,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干部人事檔案分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參加工作被錄用或者聘用為本條例第六條所列人員的,由相應的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以其入黨、入團,錄用、聘用,中學以來的學籍、獎懲和自傳等材料為基礎,建立檔案正本,并且負責管理。
干部所在單位或者協管單位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處級或者相當職務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檔案副本,并且負責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復制件構成。正本有關材料和信息變更時,副本應當相應變更。
發現干部人事檔案丟失或者損毀的,必須立即報告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補救。確實無法找到或者補救的,經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準,由負責管理檔案的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協調有關單位重新建立檔案或者補充必要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干部人事數字檔案是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利用掃描等技術手段將干部人事紙質檔案轉化形成的數字圖像和數字文本。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在干部人事檔案數字化過程中,應當嚴格規范檔案目錄建庫、檔案掃描、圖像處理、數據存儲、數據驗收、數據交換、數據備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環節,保證數字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確保與紙質檔案一致。
干部人事數字檔案在利用、轉遞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紙質檔案相關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要求,建立和維護科學合理的檔案存放秩序,按照有關標準要求建設干部人事檔案庫房,加強庫房安全管理和技術防護。檔案數量較少的單位,也應當設置專用房間保管檔案。閱檔場所、整理場所、辦公場所應當分開。
第二十五條 干部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發生變動的,原管理單位的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對檔案進行認真核對整理,保證檔案內容真實準確、材料齊全完整,并在2個月內完成轉遞;現管理單位的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一般應當在接到檔案2個月內完成審核入庫。
干部出現辭職、出國不歸或者被辭退、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開除公職等情況,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對當事人作出結論意見或者處理處分,經保密審查后,原管理單位的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將檔案轉遞至相應的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或者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接收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接收人事檔案。
轉遞干部人事檔案必須通過機要交通或者安排專人送取,轉遞單位和接收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轉遞手續。
因行政區劃調整、機構改革等原因單位撤銷合并、職能劃轉、職責調整,國有企業破產、重組等,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制定干部人事檔案移交工作方案,編制移交清單,按照有關要求及時移交檔案。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檔案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保存,按同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規定進館。
第二十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要求,加強檔案信息資源的規劃、建設、開發和管理,提升檔案信息采集、處理、傳輸、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檔案信息化管理體系。
第二十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干部人事檔案日常管理、基礎設施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研判,加強檔案資源科學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對于屬于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和信息,應當嚴格保密;對于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和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及時收集材料,鑒別材料內容是否真實,檢查材料填寫是否規范、手續是否完備等;對于應當歸檔的材料準確分類,逐份編寫材料目錄,整理合格后,一般應當在2個月內歸檔。
第五章 利用和審核
第三十條 干部人事檔案利用工作應當強化服務理念,嚴格利用程序,創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發揮檔案資政作用、體現憑證價值。
干部人事檔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閱、復制和摘錄等。
編輯:秦云
關鍵詞:干部人事檔案工作 干部人才 中共中央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