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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
(五)建立文物安全長效機制。實施文物平安工程,建設全國文物安全監管平臺,實現文物博物館單位安全防護設施全覆蓋。聚焦法人違法、盜竊盜掘、火災事故三大風險,發揮全國文物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堅持專項行動和常態監管相結合,打贏文物安全防范攻堅戰。
(六)建立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機制。健全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體系,制定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辦法,建立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機制。實行文物資源資產報告制度,地方各級政府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完善常態化的國家文物登錄制度,建設國家文物資源大數據庫。
(七)建立健全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機制。深入推進文物領域“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簡化面向社會的項目審批,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應充分考慮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需要。完善基本建設考古制度,地方政府在土地儲備時,對于可能存在文物遺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不得入庫。強化考古項目監管,開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專項行動。健全世界文化遺產監測預警和巡查監管制度。建立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范區,依托不同類型文物資源,推動區域性文物資源整合和集中連片保護利用,創新文物保護利用機制,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在文物保護區域因地制宜適度發展服務業和休閑農業。
(八)大力推進文物合理利用。充分認識利用文物資源對提高國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級文物部門要加強統籌規劃,依法加大本行政區域文物資源配置力度。文物博物館單位要強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功能,盤活用好國有文物資源。支持社會力量依法依規合理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產品與服務。
(九)健全社會參與機制。堅持政府主導、多元投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積極性。在堅持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不變、堅守文物保護底線的前提下,探索社會力量參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使用和運營管理。鼓勵依法通過流轉、征收等方式取得屬于文物建筑的農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加大文物資源基礎信息開放力度,支持文物博物館單位逐步開放共享文物資源信息。促進文物旅游融合發展,推介文物領域研學旅行、體驗旅游、休閑旅游項目和精品旅游線路。
(十)激發博物館創新活力。分類推進博物館法人治理結構建設,賦予博物館更大辦館自主權。發展智慧博物館,打造博物館網絡矩陣。鼓勵文物博物館單位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其所得收入按規定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務、藏品征集、對符合規定的人員予以績效獎勵等。落實非國有博物館支持政策,依法依規推進非國有博物館法人財產權確權。
(十一)促進文物市場活躍有序發展。制定關于引導民間收藏文物保護利用促進文物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開展文物流通領域登記交易制度試點。建立全國文物購銷拍賣信息與信用管理系統,接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開展守信聯合獎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規范文物鑒定機構發展,多層次開展文物鑒定服務。適時擴大享受文物進口免稅政策的文物收藏單位名單,促進海外文物回流。
(十二)深化“一帶一路”文物交流合作。實施“一帶一路”文化遺產保護與交流合作專項規劃,健全絲綢之路和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保護與申遺跨國合作機制。推進中國援外文物保護工程和聯合考古項目,將其納入國家對外援助體系。開展文物外展精品工程,打造文物外交品牌。依托國家海外文化陣地和海外機構,搭建多層次機制性文物交流合作平臺,與國外文物機構共建合作傳播基地,增強中華文化國際傳播力、影響力。深度參與文化遺產國際治理,提升中國話語權,展現負責任大國形象。
(十三)加強科技支撐。將“文化遺產保護利用關鍵技術研究與示范”納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建設文物領域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和國家重點實驗室。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推動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創新,推進“互聯網+中華文明”行動計劃。
(十四)創新人才機制。制定文物博物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指導意見,健全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實施新時代文物人才建設工程,加大對文物領域領軍人才、中青年骨干創新人才培養力度。出臺文物保護工程從業資格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時開展文物領域表彰獎勵。建設文物領域國家智庫。
(十五)加強文物保護管理隊伍建設。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加強國務院文物部門職能,充實力量,提升革命文物、社會文物、文物資源資產、文物國際合作與傳播等方面的管理能力。地方黨委和政府應依法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明確負責文物保護管理的機構,切實加強文物保護能力建設,使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力量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確保文物安全。未設置專門機構的文物保護單位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加強文物保護巡查管理。
(十六)完善文物保護投入機制。支持文物保護由搶救性保護向搶救性與預防性保護并重、由注重文物本體保護向文物本體與周邊環境整體保護并重轉變。推動文物保護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落實各級政府支出責任。加快公布文物領域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指導性目錄。探索對文物資源密集區的支持方式,強化績效管理。積極引導鼓勵社會力量投入文物保護利用。
四、 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黨委和政府要全面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本意見確定的文物改革目標和任務,著力抓好落實落細。各地區要將文物工作納入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綜合評價體系,切實增強各級領導干部文物保護利用的意識。各部門要明確分工、形成合力,強化制度供給和資源要素支持,推進各項改革舉措落地見效。文化和旅游部門、文物部門要履行好統籌協調職責,強化協作、積極推進。
(二)完善法律法規。修改文物保護法及相關配套行政法規。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制定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
(三)加強督促落實。加強對本意見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在推進文物保護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做好文物保護利用改革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營造文物事業改革發展的良好氛圍。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文物 保護 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