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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全孕程保護關鍵在執行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從7月1日起施行,新規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保護。江蘇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周福蓮介紹,規章首次將女職工全孕程保護納入其中,對于懷孕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7月1日新華網)
保護女職工權益,比較強調產后的一些特殊時期,比如產假期和哺乳期等,但對于待孕期、孕期的保護,普遍缺乏明確的規定,也很少給予休假等權利。江蘇省的新規,最鮮明的特點是將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涵蓋到全孕程,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女職工的孕期保護,尤其強調了孕早期和孕后期的保護。這種重視女職工權益的做法,值得推廣。
我國女性結婚年齡,近年來顯現逐年延后的趨勢,不少女性初婚、初孕時就已到了高齡孕產婦的年齡段。而流產、孕期各類并發癥、致畸、早產等風險,都與女性的年齡具有明顯的相關性。在女性的整個孕育過程中,孕前期保胎和孕后期防早產等重要性日益凸顯,需要用人單位對這一時期的女性給予特別關照。重視女性全孕程的保護,是契合時代特點的人性化舉措。
但也要看到,女職工權益保護越全面、越有力,執行就越不可松勁。因為增加女性福利,可能提升用人單位的成本,加劇用人單位對女性的偏見。假如執行不力,當女性要求行使這條法規所賦予的孕期或更年期的一些權利時,不僅難以得到用人單位的善意回饋,反而可能促使用人單位在招工等環節,以更大的力度排斥女性職工。
在落實這些新增的女職工權益時,首先應該強化對用人單位的監管,使這些權益能夠真正落到實處。更要謹防新增的女職工權益產生負面的外溢效應,導致招工等方面的性別歧視變得更為掩蔽、更加嚴重。女職工權益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對女性實現全孕程保護,應以更有效的監督為前提,且監督不僅要緊盯全孕程,更應放眼全局,維護好整個職場的女性權益。
編輯:趙彥
關鍵詞:女職工 全孕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