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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誤讀的德住房租賃政策
目前的私有住房補貼政策
2006年取消自用住房補貼政策后,德國2008年頒布了《自有住房養老金法》,將個人購買或建造自用住房納入里斯特養老金資助的范圍。這種被稱為“住房里斯特”(Wohn-Riester)的養老金計劃,也成為德國促進住房私有的最重要政策工具。
里斯特養老金(Riester-Rente)是一種商業養老保險,享受國家財政直接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作為里斯特養老金的一種,住房里斯特是一種新型的自住型住房資助,其資助額度同其他里斯特養老產品一致,每年的基礎補貼是154歐元,子女補貼分185歐元和300歐元兩種。
這意味著,一個普通的四口之家,參保后每年的補助有近800歐元。存繳住房里斯特的人在存繳階段就可以提取養老金,提前用于買房或者自建住房,或為已購自有住房還款。對于德國把自用住房補貼轉移到養老領域,有學者指出,“現在從技術上看,小規模的私有住房促進屬于養老保障范疇,因而已經在住房政策的舞臺上‘謝幕’了”。
除了住房里斯特外,在聯邦政府層面,德國對私有住房的補貼已經不多,補貼力度也大為減小,只剩下國有銀行——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為一部分私有住房提供的帶補貼的貸款,以及住房儲蓄銀行提供的一些購房儲蓄的優惠等;其他的補貼政策都由各州實施和管理。
從國際比較來看,德國的私有住房補貼與其他發達國家有較大不同。其他發達國家多從住房金融領域的住房抵押貸款入手。例如,美國主要從住房抵押貸款利息稅前扣除、財產稅減免、免繳資本利得稅等方面來支持家庭擁有住房,而德國(尤其是1996年之后)主要是提供自用住房補貼,該補貼只提供給收入低于某一水平的群體,由州和聯邦政府共同出資。
德國私有住房補貼政策的另一個特色是,與家庭政策、環保政策等捆綁起來,有多重目標。例如,1981年實行稅款減免式補貼政策時,有小孩的家庭可以在應納稅所得中扣減更大的數額。1996年之后實行自用住房補貼政策,放松了有小孩的家庭的最高收入限制,且每多一個孩子,每年另支付767歐元;還對符合低能耗標準、升級供暖系統的家庭支付額外的獎勵。
此外,還應看到,傳統德國住房政策四大支柱之間是相互交叉的。如前所述,在住房補助金政策上,在特殊情形下,居住其自有公寓或房屋的業主也可以領取住房補助金。另外,社會保障住房政策領域也有資助私有住房的內容。1950-2001年間德國修建的870萬個社會保障住房單元中,有580萬個單元出租,另有290萬個單元是私有自住住房;且近期以來,社會保障住房領域的補貼有向私有自住住房傾斜的變化,如2001修建的社會保障住房單元中,超過三分之二是作為私有自住住房建設的。(作者: 張清勇,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副教授)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住房 補貼 政策 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