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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誤讀的德住房租賃政策
德國傳統的私有住房補貼政策
二戰后,在應對住房緊缺的短期措施和嚴厲的“住房統制經營”(強力保護現有租戶以及將私有住房公共配置給需要住所者)之后,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德國應對住房短缺的住房政策逐漸成型,屢經修改、調整而延續下來。主要的政策手段有四種:租賃法、住房補助金、私有住房補貼和社會保障住房建設。這四種傳統手段針對社會中不同的行為體群體,有不同的政策目標,使用的規制方案也不同。
扶持私有自住住房是四種政策手段之一。戰后起,提高住房自有率一直是德國住房政策的核心之一。
德國政府認為,“私有財產是經濟自由的基礎以及個人和家庭獨立的前提,并將促進各階層廣泛占有私人財產作為穩定其社會市場經濟制度的基本條件,而住房是私有財產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對建設和購買自有住房予以特別關注。先后出臺的政策包括:1956年第二部《住房建設法》設計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包括提供建筑用地,提供貸款擔保和利息補貼,給予稅收和其它收費減免優惠,為住房建設儲蓄提供補貼;20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實施促進二手房私有化的措施;1980年代開始補貼參加住房儲蓄計劃的居民和信貸機構,鼓勵積累和有效使用住房基金。
其中,延續時間最長、花費財政資金最多的扶持政策是私有住房補貼政策。該政策從1949年開始實施,目標是在中產階層中擴大住宅和公寓的所有者群體,政策對象是建造新住房單位或購買存量住房單位用于自己居住的人。
這一政策實施后,政府支付的補貼金額和支付條件多次發生變化。1996年之前,私有住房補貼采取的形式是稅款減免,即用于建造或購買住房單位的私人支出可以從應納稅所得中扣減,扣減額延展期為7年。其中,1949-1986年按《所得稅法》第7b條進行稅收扣減,1986-1995年按《所得稅法》第10e條進行稅收扣減。
減免數額主要與住房價值(或建造成本)和個人收入相關,收入越高、住房價值或造價越高,扣減越多。因此,這一政策對高收入、高稅負的人比較有利。1996年德國對私有住房的補貼額達到高峰,當年國家少收入稅收128億歐元,用于補貼購買或建造自己使用的私有住房,是當時國家最大的一項補貼。由于扣減額有延展期,這種通過稅款減免的私有住房補貼方式運行到2005年底。
1995年,德國保守黨政府對私有住房補貼政策進行了調整,將稅款減免式私有住房補貼政策修改成一種與納稅脫鉤的補貼——自用住房補貼(Eigenheimzulage)。
這一補貼只有收入低于某個數值的人才能享受,并考慮家庭成員的數量、節能等因素:
“支付給最高年收入為8.2萬歐元以下的人(一對夫婦最高年收入則為16.3萬歐元)。每多一個孩子,前述最高收入額標準提高3萬歐元。最高的私宅補貼為2萬歐元,等額分期在8年時間里支付,倘若住房單位的價格超過了5.1萬歐元。每多一個孩子,私宅補貼每年另支付767歐元。倘若房屋符合特定的低能耗房屋標準,或者供暖系統升級以保證節能,就支付額外的獎勵(每年最多500歐元)”。
這種補貼不能重復享受,每個人一生只能獲取一次。與稅款減免式補貼相比,國家以自用住房補貼支出的私有住房補貼有所減少,從1999年起降到每年100億歐元左右。2005年,德國社民黨和綠黨聯盟在大選中失利,新的大聯合政府決定徹底廢除私有住房補貼,2006年起生效。不過,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獲批的建房申請和購房合同仍有效,仍可繼續領取私有住房補貼,故該補貼的發放一直延續到2013年。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住房 補貼 政策 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