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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
三十六、 章程第三章“委員”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對違紀違法的委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痹谌隆叭珖瘑T會”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相應改為第四章“全國委員會”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
三十七、 章程原第三章“全國委員會”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第四章“全國委員會”第四十三條;“得臨時召集之”修改為“得臨時召集”。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臨時召集?!?/p>
三十八、 章程原第三章“全國委員會”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第四章“全國委員會”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一、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二、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三、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四、討論本會重大工作方針、任務并作出決議;五、參與對國家大政方針的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毙薷臑椋骸埃ㄒ唬┬薷闹袊嗣裾螀f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二)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三)協商討論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提出建議和批評;(四)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和其他報告;(五)討論本會重大工作原則、任務并作出決議。”
三十九、 章程原第三章“全國委員會”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第四章“全國委員會”第四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專題議政性會議?!?/p>
四十、 章程原第三章“全國委員會”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四章“全國委員會”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序號“一、”至“五、”修改為“(一)”至“(五)”;增加一項“(六)協商決定全國委員會委員;”第六項、第七項序號“六、”“七、”修改為“(七)”、“(八)”。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相應修改為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四十一、 章程原第三章“全國委員會”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第四章“全國委員會”第四十九條;“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后增寫一句,內容為:“專門委員會在工作中應發揮基礎性作用?!痹谒恼隆暗胤轿瘑T會”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四條相應修改為第五章“地方委員會”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
四十二、 章程原第四章“地方委員會”第四十五條修改為第五章“地方委員會”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一、選舉地方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修改為“(一)選舉地方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第二項“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修改為“(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和其他報告”;第三項、第四項序號“三、”“四、”修改為“(三)”、“(四)”。第四十六條相應修改為第五十六條。
四十三、 章程原第四章“地方委員會”第四十七條修改為第五章“地方委員會”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序號“一、”至“四、”修改為“(一)”至“(四)”;增加一項“(五)協商決定地方委員會委員;”第五項、第六項序號“五、”“六、”修改為“(六)”、“(七)”。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相應修改為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
四十四、 刪去章程第五章“附則”,刪去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后實行。”
四十五、 章程增加“會徽”一章作為第六章,內容為修改后的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
四十六、 章程第六章“會徽”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會徽為一顆五角星、齒輪和麥穗、四面紅旗和緞帶、中國地圖和地球、‘1949’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成的圖案?!?/p>
四十七、 章程第六章“會徽”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會徽中,一顆五角星表示中國共產黨領導;齒輪和麥穗表示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四面紅旗和緞帶表示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階層的大團結大聯合;中國地圖和地球表示全國人民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的團結;‘1949’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分別為誕生時間、名稱?!?/p>
四十八、 章程第六章“會徽”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參加單位和個人都要維護會徽的尊嚴。要按照規定制作和使用會徽?!?/p>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