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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意見》
(七)加快重點產業安全改造升級。完善高危行業企業退城入園、搬遷改造和退出轉產扶持獎勵政策。制定中心城區安全生產禁止和限制類產業目錄,推動城市產業結構調整,治理整頓安全生產條件落后的生產經營單位,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法實施關閉。加強礦產資源型城市塌(沉)陷區治理。加快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不符合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就地改造達標、搬遷進入規范化工園區或依法關閉退出。引導企業集聚發展安全產業,改造提升傳統行業工藝技術和安全裝備水平。結合企業管理創新,大力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三、 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機制
(八)強化安全風險管控。對城市安全風險進行全面辨識評估,建立城市安全風險信息管理平臺,繪制“紅、橙、黃、藍”四色等級安全風險空間分布圖。編制城市安全風險白皮書,及時更新發布。研究制定重大安全風險“一票否決”的具體情形和管理辦法。明確風險管控的責任部門和單位,完善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機制。對重點人員密集場所、安全風險較高的大型群眾性活動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建立大客流監測預警和應急管控處置機制。
(九)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制定城市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規范,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進一步完善城市重大危險源辨識、申報、登記、監管制度,建立動態管理數據庫,加快提升在線安全監控能力。強化對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和場所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督促企業建立隱患自查自改評價制度,定期分析、評估隱患治理效果,不斷完善隱患治理工作機制。加強施工前作業風險評估,強化檢維修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空作業、吊裝作業、斷路作業、動土作業、立體交叉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以及塔吊、腳手架在使用和拆裝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嚴禁違章違規行為,防范事故發生。加強廣告牌、燈箱和樓房外墻附著物管理,嚴防倒塌和墜落事故。加強老舊城區火災隱患排查,督促整改私拉亂接、超負荷用電、線路短路、線路老化和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等問題。加強城市隧道、橋梁、易積水路段等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點段排查治理,保障道路安全通行條件。加強安全社區建設。推行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經理人或樓長制度,建立自我管理機制。明確電梯使用單位安全責任,督促使用、維保單位加強檢測維護,保障電梯安全運行。加強對油、氣、煤等易燃易爆場所雷電災害隱患排查。加強地震風險普查及防控,強化城市活動斷層探測。
(十)提升應急管理和救援能力。堅持快速、科學、有效救援,健全城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體系,加快推進建立城市應急救援信息共享機制,健全多部門協同預警發布和響應處置機制,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提高城市生產安全事故處置水平。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現政府預案與部門預案、企業預案、社區預案有效銜接,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加強各類專業化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重點加強危險化學品相對集中區域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建立完善日常應急救援技術服務制度,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中小型企業要與相鄰有關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救援服務協議,或者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完善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強化應急狀態下交通管制、警戒、疏散等防范措施。健全應急物資儲備調用機制。開發適用高層建筑等條件下的應急救援裝備設施,加強安全使用培訓。強化有限空間作業和現場應急處置技能。根據城市人口分布和規模,充分利用公園、廣場、校園等寬闊地帶,建立完善應急避難場所。
四、 提升城市安全監管效能
(十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全面落實城市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責任、黨政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及時研究推進城市安全發展重點工作。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各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職責,做到責任落實無空檔、監督管理無盲區。嚴格落實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主體責任,加強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十二)完善安全監管體制。加強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推動安全生產領域內綜合執法,提高城市安全監管執法實效。合理調整執法隊伍種類和結構,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執法力量。科學劃分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名勝區等各類功能區的類型和規模,明確健全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完善民航、鐵路、電力等監管體制,界定行業監管和屬地監管職責。理順城市無人機、新型燃料、餐飲場所、未納入施工許可管理的建筑施工等行業領域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安全監督檢查責任。推進實施聯合執法,解決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安全的“城市病”。完善放管服工作機制,提高安全監管實效。
(十三)增強監管執法能力。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移動執法終端、電子案卷等手段提高執法效能,改善現場執法、調查取證、應急處置等監管執法裝備,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實行派駐執法、跨區域執法或委托執法等方式,加強街道(鄉鎮)和各類功能區安全生產執法工作。加強安全監管執法教育培訓,強化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通過組織開展公開裁定、現場模擬執法、編制運用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指導性案例等方式,提高安全監管執法人員業務素質能力。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定期開展執法效果評估,強化執法措施落實。
(十四)嚴格規范監管執法。完善執法人員崗位責任制和考核機制,嚴格執法程序,加強現場精準執法,對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處罰決定。依法明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設備,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締和上限處罰等執法決定的適用情形、時限要求、執行責任,對推諉或消極執行、拒絕執行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下達執法決定的部門可將有關情況提交行業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作出處理。嚴格執法信息公開制度,加強執法監督和巡查考核,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依法采取相應執法措施或降低執法標準的責任人實施問責。嚴肅事故調查處理,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印發《關于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