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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公地悲劇”政府不能缺位
近日,中辦、國辦聯合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從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這意味著,生態環境有了“標價”,損害環境就要付出代價,必須賠償“買單”。
習近平總書記一直強調生態環境保護要“算大賬、算長遠賬、算整體賬、算綜合賬”,并明確指出,“絕不能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的一時發展”,還強調“在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則就應該受到懲罰”。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我國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修復,提供了又一制度保障。
我國在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加速的同時,生態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環境權益和生態系統得不到保護。長期以來,環保領域內“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一直無法破解。我國現行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法律制度體系相對完整,但在公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中,一直存在索賠主體不明確、評估規范不健全、資金管理機制未建立等諸多問題。例如,在過去幾年發生的渤海灣溢油污染、松花江水體污染等事件中,公共生態環境損害未得到相應賠償,受損的生態環境未得到及時修復。
損害生態環境就要付出代價,這無疑是此次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首要目的。從2015年在吉林、重慶等7省(市)試點,到將其在全國推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推行彰顯出中央對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視。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首先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使違法企業承擔應有的賠償責任。作為污染主體,企業當然要擔負起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對于那種無視公眾利益、一污再污的無良企業,只有更嚴格、更有力地法規懲戒,動真格、來實的,讓其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才能讓他們不敢再污、不能再污。
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能否順利推行,關鍵在政府不能缺位,在轉變觀念和轉變發展方式下功夫。從近年媒體曝光的一些例子可以看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多為當地大企業,支撐著當地GDP,即便造成不可挽回的惡果,依舊腰桿子不軟、底氣十足。面對這種納稅大戶,一些地方政府的態度曖昧,在發生嚴重污染事件后,往往以關停遷移作為應對嚴重污染企業的對策,只重視快速“滅火”,卻忽視了對環境責任的擔當,更遑論對環境受害者的賠償了。因此,在面對“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時,地方政府需提高主人翁意識,明確職責主動作為,抓保護,守紅線,讓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良好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一個美好的生態環境,有待于企業、社會、政府的積極作為、良性互動,有待于公眾、媒體以及每個人環保意識和責任意識的提高,還有待于有效的配套措施的積極跟進。只有使大氣、水、土壤擺脫“公地悲劇”,只有大家共同努力,真正做到習近平總書記說的“要把生態環境保護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我們才能真正還中華大地一片綠水青山,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生態環境 損害賠償 政府 賠償制度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