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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投資2.6億元被騙:天津大學技術團隊學術造假
疑慮不時出現,直到一個不期而至的官司,意外地揭穿了這個謊言——學術造假騙取項目結項,進而從企業獲得巨額資金。
2015年8月,天津錕橋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起訴天津大學違反約定,向山東重山集團、中邯硼業轉讓10B同位素量產技術。
錕橋公司訴稱,2004年6月1日,錕橋公司、天津大學有關方面商定,錕橋公司投資10萬元、籌集資金100萬~200萬元,委托天津大學有關方面就10B同位素量產技術進行技術研發,雙方商定了收益分配方式。后錕橋公司從媒體報道了解到天津大學有關方面違約向山東重山、中邯硼業轉讓了技術成果,錕橋公司應收取轉讓收益1650萬元的33%。
張衛江作為第三人參加了庭審。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筆錄等證據顯示,“500公斤/年10B同位素產品工業化實驗”是天津市科技支撐計劃項目。課題開始時間2007年8月,合同規定完成時間:2009年3月,實際完成時間:2012年6月。主要完成人員中,張衛江、徐姣排在前兩名。兩人分別是項目技術負責人和實驗研究負責人。
2007年8月,天津市財政撥付課題經費200萬元。
2012年6月,“因項目難度超過預想”,經天津市科委批準,變更了合同條款,主要是“建成年產500公斤10BF3氣體(豐度≥92%)產品的工業化實驗生產裝置” 降低為“年產100公斤”。
“500公斤/年10B同位素產品工業化實驗”結項報告“研究成果及取得的成效”部分列明,該項目取得了5項發明專利,包括:一種吸收中子輻射的屏蔽布料及其制備方法、一種吸收中子輻射的纖維增強屏蔽復合材料及其制備方法、一種屏蔽并吸收中子輻射的粘合劑及其制備方法等。
《天津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結項報告書》注明,所有項目(課題)辦理結項手續時,必須提供論文、發明專利說明書、專著或其它成果材料復印件,且必須是項目研究期間獲得的成果。一旦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市科委將對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給予相應的處罰,主管部門承擔連帶責任。
天津一中院開庭時,張衛江向法庭提交了梁璐的博士論文《含碳化硼的熱中子屏蔽材料的研究》,稱結項報告中3項專利的實際發明人是梁璐,梁在2006年9月完成了3項專利的寫作和申請提交。
“這幾個專利本來和這個項目結項沒有關系,但結項要求必須有專利內容,我們不得不做了一些假的內容,把與其沒有關系的專利寫到了里面。”張衛江在法庭上說,“與會專家根據我們寫的內容得出了第四項內容,我們對科委表示歉意。”
然而,應該道歉的不僅是張衛江。
編輯:梁霄
關鍵詞:商人 投資 天津大學 學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