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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省份試點期將滿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擬推向全國
“存在自己授權之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勝明說,“具體辦法涉及的問題較多,其中一個問題,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是一方當事人,同時檢察機關又是法律監督機關,對法院的審判具有法律監督職責,一身二任,兩種角色怎么處理好?請最高法和最高檢慎重研究”。
“兩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修改后,還應授權最高法、最高檢制定具體辦法。對這一規定,建議再斟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郎勝說,修改這兩部法律的目的,就是賦予檢察機關具有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和相應的權利義務,“在具體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當中,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程序、相關的權利義務和其他訴訟主體是一樣的,執行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就可以了,不能因為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就要另行規定一個具體辦法。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國家機關也有權提起公益訴訟,有關的組織也有權提起公益訴訟,是否也都要制定具體辦法?不能因為增加一個主體就增加一個具體辦法,這樣不利于法治的統一”。
郎勝說,“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后,又由最高檢制定辦法,也存在自己給自己授權之嫌,這是否和法治的要求相符,也需斟酌”。
“沒必要再定具體辦法”
郎勝認為,最高法對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有具體的司法解釋,對有關機關和組織開展公益訴訟的辦法作出了相關規定。“如果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要作出一些具體的有針對性的規定,修改相關司法解釋就可以,沒有必要專門再制定一個具體辦法”。
“支持郎勝委員的意見,我也認為再授權制定具體辦法不太好”,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吳曉靈表示,“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只是改變了訴訟主體,對在試點工作當中非常有效的做法,是否能在這次修正案中直接寫出來,不要另行制定辦法了”。
■ 聲音
“提起公益訴訟范圍應拓展”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連寧:對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范圍,包括對民事公益訴訟的范圍,建議在試點基礎上再拓展。因為目前只限定在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還有消費者權益這些領域。但實際上涉及公共服務領域的一些公益訴訟,檢察機關也應擔當起來。比如說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凡涉及到公共服務領域的,如果有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檢察機關應該擔當起來。
“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應明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毅:有一點希望引起關注,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其實是制度建設的起點。實際上,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功能是不一樣的,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應以行政訴訟為主,但不應當是一種常態。長遠看,社會組織及所代表的公眾才是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因此在司法解釋時應加以明確。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姝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13省試點期 檢察機關 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