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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朋友圈也可能違紀!黨員干部決不能錯過的微信指南
多地出新規狙擊“微腐敗”
國是直通車注意到,近日天津市委組織部制定《部機關黨員干部使用微信“十嚴禁”行為規范》,其中特別提到“嚴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贈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微信紅包或電子禮券”。
不只是天津,在各地新制定的黨員干部微信使用規范中,都明確規范狙擊違規的“微信紅包”。
浙江省委辦公廳近日發布《黨員干部微信微博行為十條戒律》,其中要求“不違規收受微信紅包”、“不以任何形式進行拉票賄選”;遼寧省遼陽市要求“不準收受帶有工作賄賂性質的微信紅包、支付寶紅包等各種電子紅包,無論數額大小”;江西奉新要求“嚴禁以微信紅包的形式進行賭博、變相收受賄賂”;福建廈門發出通知“嚴禁公務人員通過現代物流快遞、電子商務等隱蔽手段收受電子禮品預付卡、微信紅包”。
“微腐敗”事情雖小,卻不容小覷。2014年9月,時任中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黃樹賢表示,中紀委已將利用電子商務提供微信紅包等列入反“四風”的查處范圍。此外,多地紀委在日常工作中也把微信紅包納入了監管范圍。
微信紅包的出現也呼吁反腐手段的新升級。有專家表示,雖然電子紅包看起來隱蔽性很強,但在技術層面并不難防范,因為“手機號和TD(移動通信標準)都會留下軌跡”。因此,紀檢機關可加強與運營商、金融部門協同作戰,從數據流中篩查可疑線索,找出異常交易的蛛絲馬跡。
如何防范黨員干部的“微腐敗”行為?竹立家表示,一方面要將出臺的相關規定嚴格貫徹實施,另一方面要依靠互聯網技術手段進行監控。同時,要動員公眾輿論及媒體的社會監督,“監督的眼睛多了,行為就更加規范了”。
使用微信也要“好好說話”
如今,隨便打開一個人的微信,都會彈出好幾個工作群。
領導在群里部署工作,工作人員在群里匯報工作進展……現代社會用微信辦公變得越來越稀松平常。在黨員干部探索用微信辦公的同時,一些地方和部門也對黨員干部的在微信上相關行為提出要求并劃定界限。
在黨政工作微信群的規定上,陜西咸陽較早地做出了示范。2015年,咸陽印發《咸陽市黨政機關微信工作群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對微信群組類型分哪些、誰擔任群主等多個方面做了詳細規定,明確要求進群應該實名備注,職務變動可申請退群,群成員發布文字應精煉準確,圖片應真實清晰,語音應洪亮清楚。同時,微信工作群信息發布要堅持“上網不涉密、涉密不上網”的原則。
除此之外,近日各地出臺一系列新規也要求黨員干部在使用微信時要“好好說話”。
比如,浙江近期出臺的“十條戒律”,就為黨員干部設置了“政治底線”。其中包括“不散布傳播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意見和違背中央、省委決定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等,要求黨員干部自覺抵制各種錯誤言論和網絡謠言,旗幟鮮明講政治。
此外,天津市委組織部、遼寧省遼陽市、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等也出臺了類似規定。
浙江黨員干部使用微信“十條戒律”
1、 不散布傳播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意見和違背中央、省委決定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
2、 不泄露黨和國家以及單位的秘密。
3、 不制造和傳播各類謠言。
4、 不轉發有違社會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圖片、視頻。
5、 不違規從事以營利為目的以及與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銷、推廣活動。
6、 不違規收受微信紅包。
7、 不傳播迷信信息和從事迷信活動。
8、 不以任何形式進行拉票賄選。
9、 不公開談論和透露他人隱私。
10、 不發布其他不當言論。
天津 黨員干部使用微信“十嚴禁”
1、 嚴禁部機關黨員干部在微信中發表或轉發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言論、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2、 嚴禁在微信中發表或轉發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言論、圖片、視頻等。
3、 嚴禁在微信中發表或轉發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言論、圖片、視頻等。
4、 嚴禁在微信中發表或轉發挑撥民族關系、煽動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視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論、圖片、視頻等。
5、 嚴禁利用微信群編織“關系網”,搞小山頭、小圈子、小團伙,拉幫結派、拉票賄選等。
6、 嚴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贈送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微信紅包或電子禮券。
7、 嚴禁在微信中泄露、擴散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
8、 嚴禁在微信中轉發、談論低級庸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內容。
9、 嚴禁在微信中制造、傳播謠言,談論和透露他人隱私,對領導和同事品頭論足、傳閑話,以及對所從事工作發牢騷,傳播負能量。
10、 嚴禁利用微信從事其他與黨紀黨規、法律法規相違背的活動。(馮玲玲)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發朋友圈 可能違紀 黨員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