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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公司制改革核心是保障股東權利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
所謂公司制,就是一種以法人財產制度為核心,以科學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基礎,從事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具有法人資格并依法設立的經濟組織。其特點主要有兩個:一是公司必須是法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二是必須實現股東最終財產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的分離。公司制的兩種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的公司制改革最早出現在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股份制改革則出現在上世紀90年代初期。經過20多年的實踐與探索,到2016年年底,全國超過90%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完成了公司股份制改革。這也意味著,意見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國企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改革已經到了最后的沖刺階段。
公司制改革的關鍵在內容,在于企業經過改革后,能否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能否真正按照市場化運作。其中,股東權利是公司改革能否到位的核心,是體現公司制改革成效的最基本標準。意見在這方面也有比較明確的表述。
意見指出,要健全以公司章程為核心的企業制度體系,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企業治理中的基礎作用,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嚴格規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黨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權責。其中,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這里至少包含三層意思:一是章程是企業制度體系的核心。章程必須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發揮基礎性作用,必須成為所有股東、董事和管理人員自覺遵守的基本制度,誰也無權凌駕于章程之上。章程就是企業的憲法;二是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公司的重大決策、重大投資、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同意,股東大會通不過的,一律不能執行。自然,股東權利也就成為公司制企業最核心的問題。三是規范出資人行為。目前,出資人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很混亂,出資人既當裁判員也當運動員,有時還是教練、現場監督,甚至還當觀眾。在這樣的一種監管體系下,企業不可能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所以,意見把規范出資人行為,讓出資人依法履行職責作為重點提出來,就是看到了問題的本質。
既然意見已經對股東的地位做了明確的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那么,要想使公司制改革取得成效,就必須在股東權利問題上有更加明確的規范與要求,要有更多的制度保障股東權利的落實。它不僅關系到公司制改革能否到位,也關系到下一步國企改革、尤其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最根本的問題,也是股東的權利問題,是不同所有制的股東能否在公司享受平等的權利,真正做到同股同權。
就公司制改革的現狀而言,在形式上,多數企業已經實行了公司制,且都有明確的制度和規范、有現代企業制度的框架。但是,從內容來看,真正能夠按照公司制執行的并不多。更多情況下,國有股東仍然完全把控著企業,且不管股權多少,都是“金口玉言”,其他所有制股東沒有話語權。為什么在推動國企混改過程中,民營資本的參與熱情不是很高,原因就在于,擔心被“關門打狗”。更多情況下,能夠參與到國企、尤其是央企改革中來的民間資本,從參與的第一天起,就做好了當財務投資者的打算,就是看中了能夠從參與中分得一部分利益。至于其他的股東權利,尤其是決策權、經營權、管理權、人事權等,想都沒有想。因此,改革后的國企,也就與改革前沒有多大區別,體制機制也沒有得到轉變。顯然,這是不符合改革要求的。
公司制改革,必須把股東權利的問題落實好,把法律上賦予股東的權利全部賦予給不同的股東。譬如董事會的問題,就完全可以按照股權的多少確定董事的席位,并在決策過程中充分履行股東的權利,提高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董事會也就能成為企業的決策機構、中樞神經。又如經理層,在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下,就只要對董事會、對股東、對企業、對全體員工負責,而不要對上級行政部門負責。無論是董事會還是經營層,最終的目的都是對股東負責,為股東的利益著想。
一旦公司制改革到位了,且能夠真正按照市場化目標對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革,那么,對下一步國企改革將產生重要作用。正是因為公司制改革直接關系到國企改革的推進,所以,這個改革就必須徹底、規范,必須嚴格按市場化要求進行,而股東權利則是最核心的問題。真正的公司制企業,是不可能忽視股東權利的。(艾琳)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改革 股東 權利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