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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今年擬大修 加強“互聯網+”監管
健全問題食品召回制度
正如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中提及的“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一樣,送審稿進一步強化了對于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嚴格監管。
送審稿主要在六個方面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了監管,包括強化非標準檢驗方法的使用;強化企業非法添加物排除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明確制定臨時限量值和臨時限量方法的情形;在強化雙隨機檢查的基礎上,增加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強化案件辦理中的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明確行政執法與行政拘留銜接程序。
尤其是強化企業非法添加物排除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被視為送審稿中的一大亮點。
送審稿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用技術手段檢出食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院所長、教授劉俊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在食品安全監管中,食品生產經營者固然要起到源頭上的把關作用,但在監管方面,消費者的作用也不容忽視。
“過期食品和問題食品一旦流入市場,只要這一問題經過消費者投訴和內部的檢驗監督被發現,企業就應當主動召回。但是,這個召回制度長期以來并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利用食品安全法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契機,在制定條例時進一步予以細化。”劉俊海說。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對此,送審稿對食品召回作出了更為細化的規定。送審稿第六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食品召回制度的有關規定,對不安全食品開展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工作。
送審稿同時規定,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實施分級管理,按食品安全風險程度,劃分了24、48、72小時的三級召回制度。而且,實施食品召回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召回級別設定的時限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劉俊海認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問題食品召回制度,既要發揮企業的主動召回作用,強化企業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還要進一步細化企業主動召回的程序,同時要強化行政機關責令召回的程序性規定,規定有關主管機關拒絕和怠于強制召回的時候,依法應當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包括對有關政府主管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記者 蒲曉磊)
編輯:梁霄
關鍵詞:食品安全法 互聯網+ 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