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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今年擬大修 加強“互聯網+”監管
對“互聯網+”加強監管
規劃提出,在建立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基礎上,還將加強檢驗檢測、監測評價等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加強科技支撐,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實施在線智慧監管。
對此,中國農業大學副教授朱毅指出,“互聯網+食品”已成為食品執業和售賣新業態,加強“互聯網+”方式的監管,不僅是高科技監管方式的體現,更是和監管對象相匹配的監管設置。
這樣的監管思路,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中同樣有所體現。
送審稿強化了對網絡食品安全的監管,今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如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其主要負責人或將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任約談。
根據送審稿,需要責任約談的情形主要有: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等。
送審稿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若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予以其他治安管理處罰,被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長期以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食品監管一直存在比較大的難度。對此,趙紅梅認為,對于網絡食品安全的監管還是要落實到實體上。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
“政府對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監管,最終還是要落實到實體的生產者與經營者上。一旦出現問題,就要追溯到給網絡平臺提供食品的供應商,要順藤摸瓜,解決整個鏈條上的食品安全問題。”趙紅梅說。
趙紅梅同時強調,對于網絡食品的監管,既要考慮到網絡購物在價格、速度等方面的優勢,又要考慮到整個鏈條的安全,不能因為害怕出問題而草率給網絡平臺設置障礙,需要在安全與效率之間尋找到平衡點。
編輯:梁霄
關鍵詞:食品安全法 互聯網+ 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