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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安全生產,“舊病新愁”當兼治
針對近日河南、廣東、內蒙古等地接連發生的金屬礦山中毒、建筑施工坍塌、居民樓爆炸等重大安全問題,3月27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緊急通報,要求各地認真檢查當前工作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強化監管、堵塞漏洞,有效穩控當前安全生產形勢,并于4月6日前,上報本地的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及采取的措施。
通常而言,夏季一般是安全生產事故的多發季。然而,最近的多起安全事故似乎在提醒,多發季有“提前”之勢。近年來,重特大安全事故呈現出明顯的降溫態勢,以2016年為例,全年發生重特大事故32起、死亡571人,同比分別下降15.8%和25.7%,這一下降幅度大大高于事故總數和總死亡人數的降幅。但正如最近的多起案例所反映的,“安全生產形勢趨緊、較大以上事故增多的態勢”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2014年,由中國安全生產協會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共同編寫的一份報告提出,世界各國在工業化進程中,普遍經歷從事故上升、到趨于穩定和下降的過程,安全生產與經濟發展水平之間存在明顯非對稱拋物線的階段發展特征,存在事故“易發期”現象。中國當前經濟發展水平仍然不高,產業結構沒有發生根本變化,科研能力及教育水平依然較低,安全生產基礎較為薄弱,事故風險仍然較高。從現實看,“中國已進入工業化中期的后半段,正處于安全生產事故高位波動階段”這一三年前的定性,顯然還并未過時。如是“國情”,我們或可稱之為安全生產事故易發的“舊病”所在。由此也可見,安全生產監管,不能止于是臨時堵漏與強化監督,建立常態化的制度排查和防范機制,才是王道。
除了醫治“舊病”,近年來的安全生產形勢,更有“新愁”需要應對。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整體步入新常態,不少生產行業的“高利潤”時代,或也隨之結束。那么,如何防止由于生產效益的下降,而導致企業減少在安全生產保障上的投入,就有必要引入針對性的干預。這種防范,只能靠加大外部的監督壓力來保障。有統計表明,90%以上的事故都是企業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建設所致,這表明落實安全監督執法對于保障生產安全的極端重要性。
過去談安全生產,似乎主要側重于重大生產領域,如礦山開采、重大工程建設,但越來越多的案例顯示,一些日常性的安全領域和非生產性安全,同樣不容忽視。典型如近年來,我國樓房、橋梁倒塌事故時有出現,有專家預測,我們已經進入快餐式樓房的“質量報復期”。這就有必要加大對一些老舊房屋和既有橋梁的日常性安全排查與摸底;再如,這次發生在內蒙古的居民樓爆炸事故,也大大突破了一般意義上的“安全事故”監管范疇。這再次提醒,“風險社會”背景下的安全防范,必須聯防聯治,不能只盯著“生產”領域,任何的疏忽,都可能埋下“致命”的隱患。
此外,前些年國家安監總局負責人曾批評,一些地方黨委、政府換屆,急于出政績的心態很容易釀成“人禍”。而這兩年正好是換屆之年,防止出現類似的為了急于出政績而給安全生產帶來“人禍”的現象,亦有現實必要。
一個社會的安全生產狀況,牽涉面極廣,縱觀其它發達國家安全生產方面的進步歷程,都可以說是一部社會經濟結構轉型、安全監管體系完善、法律規章完備的社會“進化史”。但總的來說,都離不開社會安全生產意識的覺醒和安全責任的落實。去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印發,其中提出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實行重大安全風險“一票否決”,可謂抓住了安全生產的“牛鼻子”——安全生產無論是“舊病”還是“新愁”,其醫治都得從真正落實各級政府的責任開始,但凡出現安全事故,該追責的就理當追責。且追責還不能僅停留在“只要不出事”的結果導向上,而是要強化提前介入和全鏈條式的過程監管,每個安全生產環節,都要對應到人。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安全生產 事故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