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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呼吁從制度上讓發明人“有名又有利”
專利署名“排排坐吃果果” 發明獎酬“毛毛雨小意思”
代表委員指出當前我國職務發明制度實踐中存在侵害職務發明人權益現象
“好不容易做出一項發明,申請專利時,領導來一句‘你把那誰誰的名字加在署名里吧’,你說,我怎么好拒絕?”今天,一位在企業從事技術工作的全國政協委員向記者透露他經歷過的事情,并呼吁“把發明署名權還給核心發明人”。
“加吧,不甘心,畢竟最核心的發明是自己的心血成果;不加吧,這個領導、那個領導,確實提供了一些支持,不加別人名字自己會面臨各種壓力。權衡之下,只好變成署名和獎金大家‘排排坐吃果果’。”這位委員無奈地說著存在于部分單位中職務發明的“潛規則”。
本次全國兩會上,記者采訪多位身為技術專家的代表委員后發現,當前我國職務發明制度在實踐中仍存在職務發明人權益受侵嚴重的現象,比較突出的有署名權“名不副實”以及獎勵報酬太低等。
在署名權方面,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企事業單位職務發明制度情況的一項調研印證了代表委員們的反映:有40%的受訪單位存在把非發明人寫入申請文件的情形,其中小型民營企業最為嚴重,往往將未作出直接的、實質性貢獻的人署名為發明人,或者將根本沒有參與研發的企業法人代表或者股東直接作為發明人。
在獎勵報酬方面,有著“金牌工人”之稱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許振超告訴記者,他曾接到基層職工反映:某技術團隊做了一項技術創新,為企業創造了巨大效益,但企業只給予他們很少的獎勵。
記者了解到,有的企業甚至僅把洗發水、毛巾、肥皂等當作創新獎勵,對這些“毛毛雨小意思”,有網民直呼“傷不起”。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調研顯示,目前,大多數(57.8%)受訪單位沒有給予發明人支付報酬。中國發明協會對全國職務發明人的調研結果同樣顯示:在職務發明人完成發明創造以后,只有62%的單位按照獎勵制度給予發明人獎勵,其前提還是單位建立了職務發明獎勵制度。在單位實施或者轉讓職務發明時,只有37%的發明人認為單位根據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了報酬。
代表委員們對這種狀況表示十分擔憂,認為這將嚴重挫傷職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進而對單位發展不利。
“企業和職工是利益共同體。提高職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實際上是為企業創新發展提供驅動力。當前急需對職務發明制度進行修改完善或單獨立法,保障職務發明人署名權,提高職務發明人收益,使職務發明人與所在單位之間的經濟利益分配趨向合理,激發職工創新積極性。”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大眾汽車工人技術專家徐小平說。(記者陳曉燕 張銳)
代表委員呼吁提高職務發明人收益,激發職工創新積極性
從制度上讓發明人“有名又有利”
“職工做出一項職務發明成果,盡管有單位在物力等方面的支持,但畢竟凝聚了職務發明人的大量心血和智慧,企業給予其合理的獎勵和一定比例的分紅并不過分。”全國政協委員、武鋼科技創新部副部長袁偉霞的一席話說出了多位代表委員的心聲。
代表委員們呼吁,要完善現有職務發明制度,提升職務發明人收益,從制度上讓發明人“有名又有利”,切實激發起科技人員搞發明攻難關的積極性。
法律漏洞導致職務發明人權利懸空
“職務發明人的權益沒有得到很好落實的原因之一是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大眾汽車工人技術專家徐小平認為。
記者了解到,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對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劃分、權利歸屬以及對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都有規定,但對落實發明人署名權、獲得獎勵報酬權的有關程序未作規定。
徐小平代表介紹,由于現行職務發明制度缺少一些程序規定,不能保障發明人權益落到實處,例如,發明完成后如何從程序上確認發明的性質和歸屬,發明人對單位申請知識產權的情況以及與獎勵報酬有關的事項是否享有知情權,獎勵報酬如何計算,發明人流動的情況下權益如何保障等。
另一方面,現行法律法規規定,職務發明的知識產權屬于單位,發明人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這一制度設計使得發明人權利的實現很大程度上要靠單位的自覺。
然而,許多單位利用自身優勢地位不當劃分權利歸屬,在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僅規定發明人的義務而不規定其權利,不依法支付獎勵和報酬,侵害發明人署名權等現象時有發生。這些現象大大挫傷了發明人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
“比如,規定發明人在單位期間完成的所有發明均歸單位。作為職工怎么好向單位提出不同意見?”徐小平代表說。
此外,由于侵害署名權等行為舉證困難,發明人通過司法途徑維權成本較高,加上目前就業市場中單位仍具有優勢地位,許多發明人往往不敢也不愿選擇維權。這些現象挫傷了發明人從事發明創造及轉化運用的積極性。
基于此,徐小平代表建議,要盡快完善法律法規,明確建立健全職務發明管理制度的義務,合理確定單位與職務發明人的權利義務,明確對職務發明人獎酬,保障發明人的合法權益。
職務發明人“分紅”須有底線保障
修補職務發明法律漏洞,有關方面其實早已開始行動。
自2012年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為制定《職務發明條例》,歷經數次調研,三易其稿,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其間,用人單位、職務發明人等各利益相關方紛紛提出意見建議,但到目前仍未能達成共識。
記者了解到,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收到了“職務發明獎酬約定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約定,由市場決定即可,無須法律與公權力介入“的意見。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許振超認為,用人單位與發明人之間首先是勞動關系,沒有勞動法律關系就不可能產生職務發明創造法律關系,職務發明創造法律關系應以勞動法律關系為基礎和前提,遵循勞動法的基本原則。職務發明制度應以此為法理基礎進行制度設計,充分考慮職務發明人和用人單位地位不平等的現實,注重保護和實現發明人的應得權益。
記者梳理最新的《職務發明條例草案(送審稿)》發現,草案采取“約定優先、法定兜底”的原則,即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協議對權利歸屬和獎勵報酬有約定的,優先適用其約定。同時,草案對約定優先原則進行了一定限制,規定任何取消發明人依據條例享有的權利或者對該權利的享有和行使附加不合理條件的約定或者規定無效。
草案還就單位與發明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獎勵報酬的最低標準作了規定,以使發明人的權利獲得基本保障。此外,還明確要求單位在其規章制度或者約定中明確發明人的權利、請求救濟的途徑等。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職務發明成果利益分配應當主要通過市場來解決,這是沒錯的,跟我們強調的保護職務發明人的基本權利不矛盾,并不是說只能二選一。”徐小平代表認為,用人單位可以跟勞動者靈活協商職務發明成果利益分配,但一定要有一個基本的保障線,這個保障線就應該由法律來明確。
在署名權方面,徐小平代表和袁偉霞委員均認為,署名權是發明人最基本的權利, 沒有對發明作出實質貢獻的人不能署名為發明人,這一點應予以強調并輔以權利保障制度。
代表委員們還認為,在計算發明人應得報酬時,由于發明人不掌握單位的財務狀況,為防止單位虛報職務發明所獲利潤的數額,需要從立法上保障發明人對單位實施職務發明獲益情況的知情權。
職務發明制度應盡快完善
“應該通過理順企業與其職務發明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讓企業成為更有效率的、更有競爭力的創新主體。”采訪中,許振超、徐小平、袁偉霞等多位代表委員如是認為。
全國政協委員、力帆實業質量中心成品檢驗部組長鄒先榮認為,從鼓勵職工創新積極性的角度出發,不光是職務發明,職工在崗位上對生產工藝的改進、方法的創新等,都應該予以獎勵,在降本增效方面效果顯著的,應予以重獎。
提高職務發明人的收益,更大限度地激發創新積極性,是完善職務發明制度的著力點。事實上,類似文件已在一些地方落地。
比如,為鼓勵一線職工崗位創新,上海2015年底明確建立職工創新成果按要素參與分配的制度。根據規定,職務發明人將獲得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發明成果轉化收益。
去年,廣東提出要建立健全職務發明知識產權成果權益歸屬、獎勵報酬機制和知識產權轉化服務機制,根據發明人(團隊)貢獻程度及發明所獲經濟效益以約定方式給予合理報酬。實現知識產權成果轉讓的,對發明人(團隊)的獎勵應不低于職務發明成果轉讓收益的50%。
去年,四川開展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試點,支持科技成果持有者通過自行轉化、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轉移轉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劃歸成果完成人及其團隊所有,由成果完成人與團隊成員協商確定具體分配方案。
“完善職務發明制度。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依法建立健全發明報告、權屬劃分、獎勵報酬、糾紛解決等職務發明管理制度。探索完善創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提高骨干團隊、主要發明人收益比重,保障職務發明人的合法權益。”去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對職務發明制度作出了進一步部署。
“希望完善職務發明制度的具體措施盡快出臺,激發科技人才創新積極性,助力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代表委員們呼吁。
■延伸閱讀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
1. 職務發明
職務發明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3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2. 非職務發明
非職務發明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職務之外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發明人、設計人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條件,但與單位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了歸屬發明人、設計人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歸屬發明人、設計人。(記者徐福平整理)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發明人 職務 發明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