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為何整合反腐敗資源?
腐敗是一個比較大的概念,大體上可以分作兩大部分:
依據刑法構成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失職瀆職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的職務犯罪行為;依據黨紀和政紀應當受到的懲處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我國的反腐敗資源包括:
政府的行政監察機構,監察部、監察廳、監察局等;政府內部的審計部門;跟行政監察在一起辦公的預防腐敗機構;行政體系以外的,檢察院的反貪機構,以及檢察院內部的預防腐敗局。
整合這些職能,能夠提高效率,提高權威性,也可以降低行政成本。
編輯:梁霄
關鍵詞:山西 監察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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