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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友自殺:“自殺群”群主該當何罪?
湖南人李朝暉的兒子小偉(化名)失蹤多日,原來小偉和網友都加入了一個QQ自殺群,相約一起自殺。李朝暉臥底該QQ群,在尋找小偉的同時,成功救下一名欲自殺的網友阿水(化名),但他沒能救下自己的兒子——警方告訴他,一周前小偉已經跳樓身亡。網絡社交越來越發達的今天,自殺QQ群在這一起起悲劇中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揚子晚報記者就此采訪了資深法律人士。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陳迪晨
事件回放
父親臥底自殺群,卻沒能救下兒子
今年20歲的小偉,是湖南商務職業技術學院的大二學生。11月10日22時許,小偉被發現在短短4分鐘內,更新了4條QQ“說說”(類似于微信朋友圈),內容都非常消極,手機也關機。
學校老師和同學發現,小偉加入了一個相約自殺的QQ群。聊天記錄顯示,早在事發前20多天,小偉等人就約好了11月12日一起去峨眉山舍身崖跳崖。
多方尋子未果,小偉的父親李朝暉以假身份潛伏進自殺QQ群。通過努力,謊稱想輕生的李朝暉成功添加了與兒子相約自殺的阿水為QQ好友。李朝暉一邊穩住對方,一邊聯系了成都商報記者幫忙報警,攔下準備輕生的阿水。20日下午,警方在客棧找到了阿水,經過苦心勸說,阿水掩面失聲痛哭,“我一定會好好活下去!”
與此同時,李朝暉卻接到了警方的消息——小偉從長沙市區的一處32層爛尾樓頂跳樓身亡,死亡時間估計在一周之前。
法律解析
相約自殺當事方法律責任或不同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唐俊華律師告訴記者,相約自殺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司法實踐中,相約自殺比較復雜,一般分以下情況:
雙方都死亡,不存在刑事責任問題,也不存在民事賠償問題;
相約雙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殺未遂。未遂一方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未死亡一方沒有對死亡一方存在教唆、幫助、引誘行為,雖然客觀上對死亡一方有心理上的支持作用,但不存在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客觀行為及主觀因素,不構成犯罪,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要承擔道義補償義務;
其他還有一方應另一方要求,將另一方殺死后,放棄自殺念頭或自殺未遂的情形,構成故意殺人;還有明知對方想自殺,而提供工具,教授方法,沒有直接實施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的幫助犯;還有兩人約定一起各自實施自殺行為,一方中途放棄或自殺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對方的能力卻見死不救的,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等等。
編輯:梁霄
關鍵詞:自殺 qq 網絡 記者 湖南人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