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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即使同居十多年 仍然不算近親屬
葛磊律師表示,死亡賠償金這種人身屬性很強的賠償,其通常用于補償、撫恤死者的近親屬。而由于沒有合法婚姻關系,即使同居十余年之久,鄒女士仍被排除在近親屬范圍之外。同樣的,雖然鄒女士一直強調“他一直把我當成他老婆,家里人也都認可”,但李先生的遺產鄒女士無權繼承。
但由于鄒女士與姐妹倆簽訂了對賠償款的分割協議,葛磊律師表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姐妹倆在協議上簽了字,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只要姐妹倆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鄒女士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或者協議具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形,協議都應被認為合法有效。
現象
同居不是婚姻 財產按一般共有處理
由于社會中曾經廣泛存在兩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卻并未領取結婚證的現象,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確定了“事實婚姻”的認定方式。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后,“事實婚姻”便成為了歷史,夫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的,屬于非法同居。
而到了2003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刪去了非法同居的概念,同年,《婚姻法解釋二》將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和撫養問題納入可以提起訴訟的范圍。也就是說,同居關系由“非法”變為了“合法”。
事實上,同居關系普遍地存在于我們的生活中。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葛磊律師表示,只要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對外又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就應認定為同居關系,最常見的情況便是情侶在未領取結婚證前即一起居住、生活。
婚前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法律上并無太大區別,在財產分割或撫養糾紛出現時,均可到法院進行起訴。雖然法律并不提倡不領取結婚證的同居行為,但同居并不違法,如果出現糾紛可以訴至法院。
經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同居關系引發的糾紛多為雙方在結束同居關系后一方起訴要求分家析產,或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
葛磊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在法院審理中,分割同居期間財產其實是依照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處理的,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編輯: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