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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17年未領結婚證 “丈夫”去世“妻子”沒資格爭財產
自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后,“事實婚姻”的概念便不復存在,除領取結婚證外,任何形式的婚姻均不合法。而鄒女士從1998年起開始與李先生同居生活十余年,卻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去年李先生因車禍不幸去世,鄒女士向李先生的兩個女兒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卻被對方拒絕。
案情
同居未領結婚證一過就是17年
據鄒女士回憶,從1998年開始,她就和李先生一起共同生活。由于李先生此前還育有兩個未成年女兒,她便承擔起了一個母親的責任。雖然鄒女士與李先生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但一家人的日子一過就是十幾年。
去年9月19日,李先生遭遇車禍身受重傷。得知消息后,鄒女士第一時間趕到了醫院,為了救治李先生,鄒女士舉債16萬余元,但李先生依然因傷勢嚴重而不幸去世。
由于起訴主張賠償款需要直系親屬作為原告,而鄒女士與李先生并沒有法定婚姻關系,因此鄒女士沒有成為原告的資格。于是,鄒女士為姐妹倆聘請了律師,以她們的名義起訴了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42萬余元,肇事司機賠償72萬余元,目前保險公司已完成全部賠償。
編輯:梁霄